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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村委会领取银行存款法律意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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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879761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是莘县张寨乡XX村村民,20XX年7月突发疾病去世。张某一生未婚,也未曾收养子女,去世前尚有劳动能力,一直靠种地及做零活度日,衣食无忧。张某父母早已去世,也无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于是,村委会组织村民将张某安葬。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有张某名下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金额为伍仟元,存款期限为叁年,于20XX年3月5日到期。村委会去银行咨询,银行让他们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受理该案件后,公证处进行了反复的讨论,首先认定了以下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张某名下的存款属于张某的遗产;2,张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3,张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与别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4,张某由村委会负责安葬;5,村委会承诺,领取张某的存款后,除去安葬费用,如有剩余,将用于集体公益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虽然查明了以上事实,但是,村委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继承公证办理,因此,经处委会讨论,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帮助村委会领取存款。

法律意见书是包括公证人、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公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是公证员运用其职业身份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而出具的法律文书。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20XX)鲁XX意见字第X号

致: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莘县张寨乡XX村村民张某在你行的存款,申请人莘县张寨乡XX村委会向我处提出申请,本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处审查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死者身份证明:生前身份证,户口本;

(二)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死者的存款证明;

(四)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他证明,包括死者本村村民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二、本处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公证程序规则》。

三、经审查确认的事实:

(一)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

份证号码:37XXXXX,生前住址:山东省莘县张寨乡XX村XX号;

(二)张某因病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去世;

(三)张某生前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

定期存款一笔,存款金额为:XXX;帐号为:62XXXX;

(四)上述存款属于张某的遗产;

(五)张某无法定继承人;张某生前未曾立有《遗嘱》,

也没有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六)张某生前系莘县张寨乡土陈村村民,张某的丧

事由莘县张寨乡XX村委会办理。

四、法律意见:

依据上述事实,我处认为,死者张某在贵行的存款属于

死者的遗产,死者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张某在贵行的存款由莘县张寨乡XX村村委会领取和保管。  

本意见书仅供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考,未经本公证处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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