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银行内网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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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876986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扬州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向扬州公证处申请对该行PCRM系统内的部分影像资料进行保全。该代理人称,某客户在该银行购买了较大数额的理财产品,但因最后有所亏损,便以银行工作人员未尽风险告知义务为由,将该行诉至法院。该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全过程视频都被保存在银行的内部系统中。该银行需要固定证据提交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银行对网络安全要求高,其内部PCRM系统不允许插入外单位的移动设备。该项保全若按照常规方式,保全前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使用U盘或者光盘进行拷贝是不可行的。公证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建议以视频录像及拍照的方式对银行工作人员进入该系统操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拍摄,并加以照片补充的方式来还原当时现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一保全方案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随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与该银行的委托人前往该银行所在地,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进入系统,摄像人员、拍照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摄像、拍照。摄像、照相设备均为扬州公证处自备设备。保全过程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保全内容保证了证据的关联性,保全方法保证了证据的客观性。摄像视频、照片的结合使整个证据链得到全面保全,充分还原了当时的情形,实现情景重现。
由于公证员事前的精心设计,事中的规范操作,提取的证据客观真实,直观性强,使得公证书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官充分采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扬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银行,住所:XXX。
负责人:茅某,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胡某,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银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夏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来到位于扬州市XXX的某银行二楼XXX部。首先拍照人员张某使用我处提供的照相机对我处提供未拆封的摄像机内存卡壹张进行拍照。摄像人员杨某将现场拆封的内存卡插入摄像机;然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操作电脑进入该行PCRM系统。摄像人员杨某对委托代理人胡某现场操作电脑进入该行PCRM系统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拍照人员张某对PCRM系统内的部分页面和文字内容进行拍照。现场拍摄照片共计贰拾柒张,现场录像所得内存卡一张。回到我处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夏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在我处将录像的内存卡进行刻录,刻录光盘壹式肆份,每份壹张,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夏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对内存卡及光盘肆张分别进行了密封,并在封口处贴“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卷宗封条”并加盖了“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密封专用章”,胡某在封口处签名予以确认。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夏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共同来到扬州市某冲印中心对所拍摄照片冲印,共冲印照片壹式肆份,每份贰拾柒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贰拾柒张为张某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壹张为摄像人员杨某现场录像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密封后的内存卡壹张、光盘壹张由扬州市扬州公证处保存,封口处胡某的签名属实。
附件:1、照片共计贰拾柒张;
2、光盘壹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