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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张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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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868484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8日,张C带着其家人来到公证处,称其父亲老张于2008年11月死亡,在平湖市乍浦镇XX新村留有一套房屋,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老张的上述房屋遗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张C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据张C称,老张的配偶是老蒋,两人是原配夫妻,共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张的父母均健在。张C带着其母亲老蒋、哥哥、姐姐及爷爷奶奶一起来到了公证处,并表示其要继承其父亲老张的遗产。

公证人员了解了情况后,审查了张C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逐一询问老张的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所述与张C所述一致,并且均表示要放弃对老张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经公证员分析,本案并无特别疑难之处,但是鉴于张C一家并非平湖本土人士,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老张与配偶、三个子女均于2006年将户口迁到了平湖市乍浦镇,张C也提供了由乍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但是鉴于其原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需要进一步核实其配偶、子女情况;2、张C称派出所查不到早期老张与其父母在一起的户口底册,故仅提供了由霍邱县X村委出具的老张与父母的关系证明,该证明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故公证员在受理张C的公证申请后,告知张C要在查证属实后才能为其出具继承公证书。

公证机构针对此案随及展开了调查。首先公证处与霍邱县X派出所取得联系,希望核查老张早期的户口底册,派出所表示要求公证处发函。一周后,公证处收到霍邱县X派出所的回信,里面是两张户口底册:一张是户主为老张的,该底册中反映出老张共有四个子女(底册中反映老张还有个小女儿叫张D);另一张户主为老张的父亲,家庭成员有老张父亲的配偶、三子、儿媳及两个孙女,但是其中一个孙女的名字与张D一样。那么当事人是否故意隐瞒继承人张D呢,还有这两张户口底册中的两个张D是否为同一个人呢?

公证员带着疑问先拨通了霍邱县X派出所的电话,经查询后被告知这两个张D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公证员又与张C取得联系,告知其核查结果,要求他说明情况。但张C始终表示其父母只有三个孩子,张D是其叔叔的女儿,不是老张的女儿,不知为何张D的户口会在他们这儿。之后公证员又接到张C的电话,张C称其与叔叔(即老张父亲户口本上的三子)取得了联系,其叔叔说是有这么一回事儿,老张2006年将户口迁往乍浦的时候发现了这一问题,故向其叔叔说起了这事儿,并且当时老张表示已经把户口本纠正过来了。

本处要求张C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张C带着张D、叔叔来到我处,两人均表示老张户口本上的张D系派出所登记错误,张D并非老张的女儿,他们两才是父女,公证处给两人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其签字确认。但是,来到我处的张D身份证是和老张父亲户口底册中的张D身份证一致,与老张户口底册中的张D身份证号不一致,那么这两个张D是否为同一人呢?我处又与霍邱县X派出所取得联系,了解两个张D的具体情况,派出所人员表示该处已经对这两人信息做了进一步核查,老张父亲户口本上的张D身份信息没有问题,但是老张户口本上的张D查无信息,应该是登记错误引起的,但是因历史原因,已经无从查证其中缘由,故需要张D所在的村、街道进行进一步证明,从而纠正原有的错误。当事人张C随及与村里取得联系,村里干部及街道干部经过走访调查,最终证明两个户口底册中的张D身份一致,是张C叔叔的女儿,并非老张女儿。我处也与该村干部取得了联系,其证实老张共有三个子女,而张D是老张弟弟的女儿,并且核实到了村里所出具给张C的证明的真实性。在查证属实后,公证处为张C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核实的关键,是出具继承公证书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虽然上述案例的结果并没有改变,但是其中的曲折不言而喻,我们的严谨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公证的专业,进一步增强了公证书的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浙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基本信息)。

被继承人:XXX(基本信息)。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注销户口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5、房屋所有权证;6、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XX告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公证员向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XXX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申请人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均表示已明确告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黄平遗留的财产为:

坐落于平湖市乍浦嘉电新村XXX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车库XX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XX字第XXX号。

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XX与其配偶XX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XX的配偶是XX;XX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XX、次子XX、女儿XX;XX的父亲是XX,母亲是XX。

四、据被继承人XX的继承人XXX称,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XXX称XX生前未就上述财产与XX作过夫妻财产约定。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被继承人无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五、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继承人或他人向本处提出申请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六、现申请人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XX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合法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的父亲XX、母亲XX、配偶XX、长子XX、女儿X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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