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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综合式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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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865064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6日,当事人李某来到益阳市银鑫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称其丈夫文某于2016年12月病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现想将文某名下的份额继承到自己名下。经公证员审查,继承关系简单明了,文某家中父母健在,与李某系原配夫妻,只有一个独生子女为儿子文小某,故迅速收集材料受理了该证。

次日,李某以及文某父亲文某某、母亲吴某某一同前来办理公证,儿子文小某因尚未成年由其母亲李某代理。在询问过程中公证员得知,原来文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做生意向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债权人邓某已于2016年11月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文某得知自己被诉上法庭,当即找到邓某进行沟通,表示对于还款的意愿是积极的,但家中剩余流动资金较少,除去用于自住的一套小房屋以外,唯一有价值的财产就是两年前夫妻俩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购买的一套位于益阳市的商品房,如今仍有贷款未还清,但已付房款部分足够偿还欠款,不过困难就在于将房屋变现比较麻烦。不久文某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案件在三个月后开庭审理,期间李某也就此事多次与邓某私下交涉,人民法院也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通过多次协商,邓某最终愿意本人以市场价将该房产买下,用部分房款冲抵债务,李某欣然同意,遂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因房屋权利人为文某、李某二人,李某经咨询房管部门让其办理继承公证,所以前来我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陷入思考,认为本次公证不应该是单一的继承这么简单,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才是重点,继承完成后债务的履行程序是关键。这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事实不可忽视,一是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二是文小某尚未成年,都将使房屋交易手续复杂化,难免因一个步骤不到位再次产生纠纷。公证员本着为当事人办实事的服务宗旨,鉴于双方思想已初步达成统一,建议李某联系邓某一同来公证处,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对后续还款与房屋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约定。与此同时,继承公证依旧按正常程序进行,因文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利益不能放弃继承权,文某某和吴某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房产份额,故上述房产中属于文某的份额由文某的妻子李某和儿子文小某二人共同继承。由于继承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不久便通过审批出证。

李某领取公证书的当日邓某及其妻子王某也一道前来,邓某向公证员表示现在的结果是经过双方多次努力且自己做出了一定让步才有的,害怕因为一个细小环节不注意而功亏一篑。听了李某转达的公证员建议,为消除后顾之忧,决定再办理一个协议公证更为稳妥,但因并非专业人士,对个中法律关系知晓不深,不懂如何起草协议更合理合法又面面俱到,公证员当即表示可以提供代书服务。公证员充分了解双方真实意愿,告知法律意义、法律后果,重点提示已被抵押的房产需先将贷款还清、解除抵押后才可过户,但邓某暂时无法拿出一笔资金清偿所有贷款,公证员根据以往办证经验建议李某提供原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账号,由邓某继续按期向该账户中汇入相应金额支付按揭贷款,直至结清解押后再行过户手续,双方对此方法都表示认可。房屋约定作价75.9万元,除去剩余贷款40.9万元,邓某自愿放弃追偿利息,抵扣欠款本金23.5万元后的余下房款邓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某,此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还就房屋的交付、过户,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就这样在公证员的帮助下一步步敲定细枝末节,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拟定完毕后双方都表示十分满意,迅速签订按约履行。李某作为文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此事件始末应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文小某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其既得利益,所以公证员在协议书的基础上还为李某额外办理了一份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公证,由其保证余下房款中属于文小某的份额全部用于他的学习生活及个人发展,同时也为房屋过户手续消除障碍。不日,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至此,继承、协议、保证三项公证全部办结。

双方使用公证书在法院顺利撤诉,房屋交付和价款支付都如期进行,最终债权债务纠纷得以平息,当事人均表示公证给他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也为公证员的优质服务点赞。三份公证环环相扣,做到了1+1+1>3的效果,不仅节约司法审判资源,更是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本案中公证员不局限于“以申请为前提”的被动办证模式,从群众切实利益出发,主动深究困症源头,发散思维,多方位组合以公证力量帮助当事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益阳市银鑫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建立主人翁意识,树立法律人旗帜,利用专业知识积极“出谋划策”,为当事人做出有效引导,使得公证不仅能预防纠纷,也能解决纠纷,致力于提升当事人幸福指数,不断挖掘公证作用最大化。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巷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巷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文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继承人: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文某某、吴某某、李某(兼文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因继承被继承人文某的遗产,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继承人文某某、吴某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文小某的居民户口簿;2、被继承人文某的户口注销证明;3、被继承人文某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文某和继承人李某的结婚证;5、继承人文小某的独生子女证;6、被继承人文某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7、被继承人文某签订的《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房款发票;8、文某某、吴某某分别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且均承诺如果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或者有遗漏,对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文某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XX日因病在XX省XX县XX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文某生前与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益阳市“XXXX”XX幢XX号商品房一套,《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预字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按揭贷款尚未还清,产权证书尚未下发。

三、据被继承人文某的继承人文某某、吴某某、李某称,被继承人文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该事实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文某生前共有一次婚姻关系,即妻子李某;文某共有子女一人,即儿子文小某;文某的父亲是文某某,母亲是吴某某。

五、现李某作为文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李某与文小某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文某的上述遗产;文某某、吴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文某的上述遗产中属于各自的继承份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文某的遗产,另一半为李某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文某的父亲文某某、母亲吴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文某的上述遗产中属于各自的继承份额,故被继承人文某的上述遗产其妻子李某、儿子文小某二人共同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继承人文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七年XX月XX日


协  议  书


甲方: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文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李某。

丙方: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鉴于:2016年11月丙方邓某起诉文某与乙方李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XX月XX日在XX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该案的被告文某已于2016年12月XX日因病去世,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该案和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文某生前共计向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曾分别约定按月息X分、月息X分、月息X分计算利息,截至2016年 11月止,利息共计XX元,本息共欠丙方人民币XX元的债务,丙方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只向文某的继承人追偿本金共计XXXX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第二条  甲、乙自愿以文某生前与李某共同购置的房屋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清偿所欠丙方的上述债务,房屋具体情况为:房屋坐落于益阳市XX区XX路南侧、XX路西侧、XX路东侧益阳XXXX小区XX幢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该房屋中属于文某的产权部分已经由甲方和乙方依法继承,其中乙方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甲方代为行使)。甲、乙、丙共同对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XXX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和乙方将房屋交付给丙方,视为房屋所有权移交给丙方;房屋配套的各种钥匙、合同、票据、凭证等原件亦同时交付,以双方的书面交接登记手续为准。房屋移交给丙方后,甲方和乙方就该套房屋从开发商处可获得的息差奖励,共计:XX元,大写:XX元由丙方享有。

第四条 房屋款的支付:丙方收到房屋后,折抵文某对其所欠的借款本金XXXX元(大写:XXXX元整),丙方与文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共计还有XXX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由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约定的金额按时归还至甲方名下的XX银行存折里,卡号为:XXXX,视为丙方支付给甲方和乙方的后续购房款,逾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由丙方承担,由此给甲、乙方造成的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承担。余下房屋款XXX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丙方于2017年XX月XX日向甲方和乙方支付现金。

第五条 由于该房屋属于银行按揭购买的房屋,根据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的产权登记尚不能办理,待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完成相关产权登记的变更手续,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所需要交付的相关税费用由丙方承担。如若甲方和乙方不配合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甲方和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按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丙方承诺:(1)该套房屋系甲方与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系甲方与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文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只有父亲文某某、母亲吴某某、儿子文小某、妻子李某。其中文某的继承人文某某、吴某某已在益阳市银鑫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文某的上述房产遗产;(3)文某的上述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由妻子李某、儿子文小某二人共同继承,由于文某儿子文小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代为行使;(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止,除所欠银行按揭贷款以外,该套房屋无任何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无一房多卖、一房多抵行为。如该房屋出现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协助丙方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后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X份,合同各方各执X份,益阳市银鑫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理人):

丙方:

签约日期:


公  证  书


(2017)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 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文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李某。

丙方:邓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兼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丙方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方(兼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丙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兼乙方文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丙方邓某、王某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七年XX月XX日


关于未成年人房产处置的利益保证书


保证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我与其他继承人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在益阳市银鑫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对已故丈夫文某与我共同所有的一套坐落于“XXXX”XX幢XX号商品房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出具的(2017)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中载明我与儿子文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二人共同继承上述房产。

因文某生前还有债务尚未还清,现需将上述房产出售抵债,我保证上述房产的出售款减去需还债款后的余额(包括订金、后续按揭购房款)中属于文小某的份额全部用于他的学习生活需要及个人发展。

由此保证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我享受和承担。


保证人:

二O一七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7)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证

兹证明李某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关于未成年人房产处置的利益保证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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