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还款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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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865060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A来到我处称,B因借贷纠纷将其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因其之前一直通过微信与B进行联系及归还借款,为了有效证实其实际已经部分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与B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我处审核了A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微信号“XXXX”对应的手机号188XXXX确系A实际控制和使用,A也提供了移动公司出具的话费详单,证明其是手机号188XXX的实际持有人。
我处受理了A的公证申请后,由A自己操作其手机,对相关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进行截屏、打印,我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
微信证据属于新型的电子证据,但其认定规则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举证、认证的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概念性规定,并未形成完善体系,对于审判实务中电子证据的具体使用,缺乏明确指引,可操作性不强。微信证据如何保全并被法院采纳仍是一个难题。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故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难点在于怎么证明使用者身份、怎么反映信息的完整状态,从而使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而被法官采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湘潭湖证内民字第11479号
申请人:A ,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 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称,B因借贷纠纷将其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因其之前一直通过微信与B进行联系及归还借款,为了有效证实其实际已经部分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与B的部分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人A 、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在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遗嘱室,进行了如下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共十八页,为A 在现场操作中实时打印,嗣后复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件上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胡加豪及A 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碟(附件二)一张,为公证人员胡加豪在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一)、实时打印复印件一份,共十八页。
(二)、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