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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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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865058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七八个外地口音人士来到永州市潇湘公证处,说要咨询讨取项目欠薪的相关法律问题。他们称,他们都是在永州某项目部工作的务工人员,有的做了长达一年多,最短的也有四五个月的时间,可快到年底了,但工地上还有将近几百万的劳务工资没有支付给他们。他们表明,他们与之签合同的甲方不是项目部,而是项目部劳务外包的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因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诉至法庭,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故无法进行资金往来,所以工资的发放也被迫停止。不过,作为项目部的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有这个支付能力,也愿意为他们结清工程量并发放工资,但由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与他们这些务工人员之间不是第一手的雇佣关系,所以直接从他们公司向务工人员走资金往来在结算上存在制度违规,让他们到法律公共服务部门去咨询一下,了解一下是不是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务工人员其实已经先行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去咨询了,但该县公证处答复说没有接触过该类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让他们到市里的公证处来寻求帮助。我处公证员谢XX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运用自己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立即为他们想到了债权转让的解决方案。因为上一级债务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有意愿解决务工人员的欠薪问题,那么就看承包项目的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是否愿意将其公司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处享有的债权,即工程承包款,分多份分别转让给各个务工人员,如果能达成一致并逐一签订协议,再由公证处办理协议公证,这个问题就圆满解决了。公证员建议他们首先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授权人员协商,看该公司是否愿意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欠该公司的工程承包款转让给各个务工人员。如果该公司有这个意愿,公证员可以马上为他们起草协议以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他们随即联系了远在江西的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称只要协议不损害他的利益,他可以同意。由于涉及务工人员众多,而且数额不同,公证员以江西省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人、务工人员为债权受让人,为他们起草了一个债权转让的框架协议,让他们微信拍照给江西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过目后做决定。由于协议内容具体明确表达专业且无歧义,江西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看过之后没有任何意见,称愿意在几天之后亲自到永州来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细化并签订协议。务工人员离开之前,公证员将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他们,并再次叮嘱他们,要将清欠的工资总数额和各个务工人员各自的工资数额都核算具体,再向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进行问询,查明江西省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部是否违约行为、是否有足额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钱款可供债权转移支付,并需保证不漏掉任何一个务工人员。如果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直接电联。

随后几天,公证员陆续接到相关咨询电话,包括有些务工人员没有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怎么办、项目部一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是否需要出具书面意见、是否可以分批次来办理公证等事宜。公证员均耐心而专业的给予了解答。2019年12月10日,永州市潇湘公证处迎来了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的首批务工人员共六人。各个务工人员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劳务用工关系的合同及结算条(没有合同的提供书面欠条)以及自己为乙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来到公证处,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和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财会部门结算的工程款清单。经过紧张而有序的法律告知和公证问询记录,公证处将六位务工人员的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案件全部受理完毕。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到2020年1月,公证处又陆续受理了四批次共计十九人的同类公证案件,涉及该项目的拖欠工资结算金额达五百余万元。所有该类公证案件经过审批,都在三到五个工作日之内快速出证。

经公证员事后电话回访,由于领取到了公证书,由江西省某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在永州某项目部务工的人员都陆续在年前拿到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直接付给他们的辛苦血汗钱。他们都说,从来没想到他们的问题能够通过公证得到解决,还称以后要多多宣称公证,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到公证处来寻求帮助。薄薄的公证书,要回了农民共的拖欠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宣传了公证,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湘永潇证字第87号

申请人:

甲方:江西省某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XX市XX市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杨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债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确认,在2020年1月10日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来到我处,确认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和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指印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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