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单一证明模式、拓宽公证服务范围的特殊保管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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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865046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之一XX资源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申请人之二是内地的自然人,申请人之二欲出资收购申请人之一的全部股权,双方在经过多次协商后达成了股权转让的整体方案,但申请人之一顾虑在交易完成之前交易信息泄露,引起其总公司的股价波动,需要在交易完成前对交易资料保密,申请人之二也同意交易资料的保密,但也顾虑承担交易资料泄露的责任,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员在与双方沟通后,为双方设计了在公证机构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随后当场封存全部交易资料。双方再签订一份《协议书》委托公证机构保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九时双方才能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取合同原本,如需提前提取,双方须同时到公证机构申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申请人之一和申请人之二共同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公证员现场将所签合同全部封存。随后,公证员为双方代书了委托保管的《协议书》,并对《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根据协议约定,公证机构将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现场密封保管,并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为双方出具了《协议书》的公证书和保管证书。使申请人双方可以放心且满意的进行股权交易。
本案中,申请人双方因顾虑交易信息在未达到一定时间时提前泄露是双方对交易信息保密的客观要求,本案中公证员通过代书保管协议,保管加提存的方式为申请人保管法律文书是一整套的公证服务方案,现场签约,现场封存。约定条件提取保证了双方交易信息保密愿望的实现,约定提取条件的提取方式结合了提存的理念,实现了双方的真实愿望,解决了双方的实际问题。
保管事务一直是公证事务之一,但一直以来公证人偏重于专注传统的公证业务类型,从而忽略了提存、保管等公证事务的现实需要,从而导致了重办证轻服务的现象,使很多可以通过公证事务服务方式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案例中的申请人为避免在未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信息的泄露,向公证员寻求解决方案,公证员在了解到双方的实际需求后,为双方设计了通过签订委托第三方保管交易资料的协议并办理公证,将交易资料交公证机构保管的公证方案,最终使双方放心地开始了交易,为申请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公证书格式】
保 管 证 书
(20XX)XXXX证保管字第XX号
保管申请人:XXX LTD(X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管申请人: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管申请人XX LTD(XX有限公司)与保管申请人乙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共同申请对双方及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进行保管,并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的提取条件,本处收到双方提交的上述协议各两份后分别封存并由保管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上述申请保管物已由我处保管,保管申请人有权在符合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所签《协议书》约定的提取条件时,持《协议书》公证书和本保管证书向本处申请提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XX市XX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公 证 书
(20XX)X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XX LTD(X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甲方XX LTD(XX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甲与乙方乙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情况,兹证明甲方XX LTD(XX有限公司)与乙方乙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XX LTD(XX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XX和乙方XX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XX市XXXX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