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车辆的法定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GGGY15864868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其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将父亲米某生前名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其某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同时向我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该车辆识别代码:XXXX,车辆所有权证:XXXX、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经了解,米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家死亡,米某的父亲普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扎某于二〇XX年XX月X日死亡,均先于米某死亡,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拉某是米某的配偶,共生育四名女儿,分别是:长女白某,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次女达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三女普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四女其某,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

本处审查认为,该事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米某与拉某的关系证明、由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米某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米某名下遗留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同时所有继承申请人也具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1月22日,市珠峰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受理承办了该法定继承公证业务。

根据相关工作程序,我处工作人员前往距市里到所属乡镇300多公里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明了如下的事实:1、被继承人米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西藏XX县XX乡XX村死亡情况,2、上述遗留的财产即米某生前名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依法属于被继承人米某与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3、查明了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情况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情况,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米某的继承人白某、普某、达某、拉某表示放弃对该车辆其遗产的继承权,并提供了相关放弃遗产声明书,同时也向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告知了相关法律后果,因此,被继承人米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其某继承。

案例评析: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2.《婚姻法》第十七条

3.《公证法》第十一条

4.《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藏日珠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其某,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米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西藏XX县XX乡X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法定继承)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米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米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西藏XX县XX镇XX村死亡。

二、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下列财产:

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

车辆所有权证:XXXX

上述财产依法属于被继承人米某与配偶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经向申请人了解,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就上述财产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止,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是拉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镇XX村。被继承人共有四名女儿,分别是:长女白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次女达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三女普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四女其某,女,二〇〇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均健在。

被继承人的父亲普某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扎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死亡,均先于米某死亡。

五、现其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米某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米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属于其份额的是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米某的继承人白某、普某、达某、拉某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米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其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珠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