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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定向捐赠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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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863406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1月29日(正月初五)下午,邢台市某公证处值班公证员接到市红十字会电话咨询,称某集团有限公司欲向其捐赠七辆汽车,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拟申请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尽快办完公证以便捐赠物资顺利交付,及早发挥抗击疫情的作用,同时避免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承办公证员通过微信对双方起草的捐赠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发现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细节不清晰,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行修改。公证员连夜对捐赠协议书进行认真细致的修改,随后将修改后的捐赠协议书文本通过微信发送给邢台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认可。

1月30日上午8:30,在先期微信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受赠人市红十字协会和捐赠方双方当事人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特别告知:1、捐赠活动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意愿,符合捐赠自愿原则;2、捐赠人选择受赠对象必须限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类主体;3、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捐赠行为具有救灾的社会公益属性,而且经过公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对经公证员修改后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经过人脸识别、拍照、笔录等手续,公证顺利办结。随后,简短而庄重的捐赠仪式在公证处会议室举行,公证员现场宣读了公证词。公证处对本次以救灾为目的的公益性捐赠,免收了公证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邢守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6×××××D,住所:邢台市桥西区×××(甲方、捐赠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邢台市红十字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30500E08××××7,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大街××号(乙方、受捐赠人)。

负责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定向捐赠协议书

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定向捐赠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定向捐赠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捐赠人XX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自愿将七辆汽车(科雷傲120限量版、科雷嘉 2.0舒适版、科雷嘉 2.0 舒适版、科雷嘉 120限量版 、科雷嘉 2017款 2.0 豪华版、科雷缤、启辰T90)捐赠给邢台市红十字会,用于邢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以及协助支援其他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上述当事人签定的《定向捐赠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与邢台市红十字会负责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定向捐赠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定向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人):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赠人):邢台市红十字会

为促进社会公益及传统文化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下述 七辆车(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捐赠财产。

车型编码

VIN码

车身颜色

单价(元)

科雷傲 120限量版

LHMB4DGN9JA121596

178800

科雷嘉 2.0舒适版

LHMA4DGN7JA013683

143800

科雷嘉 2.0 舒适版

LHMA4DGN9JA013412

143800

科雷嘉 120限量版

LHMA4DGN×JA012933

158800

科雷嘉 2017款 2.0 豪华版

LHMA4DGN7JA011979

164800

科雷缤

LHMD1DUN9KA300972

119800

启辰T90

LG882AE03JS595582

122140

合  计

1031940

第二条

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甲方所有之合法财产。捐赠车辆用途指定用于邢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以及协助支援其他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第三条

甲方应按下述时间、地点及方式向乙方捐赠财产:

1、交付时间:2020年1月30日

2、交付地点:邢台市红十字会院内

3、交付方式:现车交付

第四条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1日内,应按照捐赠数额向甲方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乙方承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保证捐赠财产使用的合法、规范、有效,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协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乙方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财产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协助,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对与本公益项目相关的活动进行宣传时,允许使用含有对方名称或对方为权利人的商标之标识、图片和文字。

第十条

本协议成立后,捐赠财产交付前,因故未履行协议,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的捐款用途无法实现,或者协议无法履行、协议不能如期履行,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行为具有救灾的社会公益属性,而且经过公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邢台市守敬公证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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