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的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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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863403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张某某与女方陈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陈某某怀孕,于2017年生育一女张某宏,张某宏《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陈某某,父亲姓名为张某某。后张某某、陈某某二人未能复婚,不再一起生活,就未成年女儿张某宏的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张某宏的抚养权归男方张某某,男方张某某不要求女方陈某某承担抚养费,双方就此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归属协议公证。
公证处经研究认为,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原夫妻关系已不复存在,如果男女双方重归于好,必须按照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本案中男方张某某与女方陈某某离婚后未按规定办理复婚手续即同居生活,双方所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男女双方所约定的,非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男方,男方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问题,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协议中约定了非婚生女张某宏由男方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抚养费。该约定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围,只要男方有负担能力,且男方愿意独自承担,该约定就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如果男方无法独自承担对张某宏的抚养费时,张某宏有权主张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支付抚养费。因此,上述约定并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公证处的公证员马某某承办该公证事项,将相关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进行了告知,并为当事人双方起草了协议书,当事人双方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公证处为申请人办理了抚养权归属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陈某某,女,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张某某与陈某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张某某与陈某某在订立该协议时都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某与陈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张某某与陈某某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协 议 书
甲方:张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陈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一、甲乙双方共同陈述的事实:
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一二年××月××日登记结婚,二〇一六年×月××日登记离婚。在二人离婚后同居期间,陈某某于二〇一七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宏(《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父亲姓名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非婚生子女张某宏的抚养问题达成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知悉非婚生子女享有如下法定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均知悉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非婚生子女张某宏由甲方抚养,抚养费用由甲方独自承担;对张某宏的抚养权归甲方,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抚养费。
四、探视权的约定
原则上乙方可每周日探视孩子,有突发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五、监护权的行使
甲方与乙方在非婚生子女张某宏未成年之前,都是其法定监护人,甲方保证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照顾、教育非婚生子女张某宏的责任。如果甲方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照顾、教育非婚生子女张某宏的责任,则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变更对非婚生子女张某宏的抚养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签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变更本协议;因本协议的履行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