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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市疫情防控用品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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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862471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贵阳市慈善总会和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到我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据贵阳市慈善总会和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和李某所述,某集团为支援贵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向贵阳市慈善总会捐赠了10辆某品牌汽车,经贵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贵阳市慈善总会向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赠汽车一辆。贵阳市慈善总会与贵阳市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目的是让受赠车辆能尽最快的速度办理过户车辆过户手续,以期该车辆能第一时间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贵阳市慈善总会和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和李某先通过电话与公证员进行电话预约,并通过微信确定办理公证的相关资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早上,贵阳市慈善总会与贵阳市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提交了相关的材料证明,在公证员面前确认已签署的《捐赠物品协议书》是双方委托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迅速整理相关公证资料,急事急办免费办,及时为贵阳市慈善总会与贵阳市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公证书,待贵阳市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车辆过户后,让该车辆尽早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光发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贵阳衡律证民字第XXXX号

赠与人(甲方):XX市X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XX,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

代理人:高XX,公民身份号码:52XX。

受赠人(乙方):XX市X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XX,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

代理人:李XX,公民身份号码:52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XX市XX单位与受赠人XX市XX单位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捐赠物品协议书》公证。

经查,赠与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捐赠物品协议书》。赠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备代理权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捐赠物品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赠与人贵阳市慈善总会自愿将XX集团赠与的XX汽车一辆(车架号:XXX)无偿转赠给XX市XX单位,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XX市XX单位的代理人高XX与受赠人的XX市XX单位的代理人李XX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双方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捐赠物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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