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助力武汉企业融资复工复产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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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859122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3月11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公证员接到武汉某公司人员的咨询电话,该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为一体的生物高科技企业。目前企业受疫情影响之前的银行贷款也无法按期清偿。为了缓解疫情带来的资金、经营压力,特向武汉某银行办理原贷款合同的展期业务。
由于银行办理上述相关事宜需股东出具股东会决议,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股东无法到武汉参加股东会议。经过和银行的沟通并同意,目前滞留在天津的该股东将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在在疫情期间召开的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并签署所有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并向我处申办上述委托书公证。
为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助力企业快速实现融资,公证处根据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有关要求,立即启动涉疫情中小企业公证服务“绿色通道”。为配合该公司股东时间,公证员于周六为该股东代表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并迅速进行了证词制作,第一时间完成审批、制证等工作。仅仅一小时后,纸质版公证书就制作完成。
公证书制作完成后,公证员立即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公证文书的送达,真正实现了“最多跑一次”,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保障。事后,当事人对公证处的高效工作表示赞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津滨海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公司(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住所:XXXX。
委派代表: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XXX公司(有限合伙)的委派代表甲于2020年3月14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XXX公司(有限合伙)印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公司(有限合伙)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