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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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857909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月X月X日,汪某来到我处,称其所属公司与深圳一家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确定双方的业务关系和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及固定证据,汪某代表其公司向我处申请对其与该深圳公司负责人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我处受理汪某的申请后,由本处两名公证人员及一名摄像人员为其办理。在公证人员的面前,汪某对其持有手机进行操作、查看微信内容,公证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人员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记录并出具公证书。汪某领取公证书后,已经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该公证书作为有力证据提交法院。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皖蚌众公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安徽A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证号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某某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据申请人代理人称,申请人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现为固定证据、便于诉讼,特向本处申请对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所持有的一部手机的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本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以上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表示由其本人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某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某某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四分许在本处二楼信息部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张某某面前,汪某某对自己所持有的一部手机依次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
一、汪某某把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开机,主页面后选择点击手机“设置”,进入“系统设置”后点击“关于手机”,点击进入“状态信息”,点击进入“系统更新”,点击进入“SIM卡状态”,点击进入 “IMEI信息”,点击进入“版本详情”,点击进入“SIM卡槽1”,点击进入“双卡和移动网络”逐一进行了查看。
二、返回主页面后用该手机拨打本处信息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0552-7165811,本处信息部固定电话来电号码显示为“1587551XXXX”。
三、返回主页面后选择点击“微信”图标,进入设置,退出微信,通过“用短信验证密码登录”输入密码登录。进入后选择点击“我”,选择点击头像进入个人信息,进入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查看。
四、返回微信主菜单,在“微信”查找输入“电建”,在搜索结果点击“电建XX朱总1386XXXXXXX”。点击进入对话,点击头像。进入详细资料查看。随后返回对话并把对话框拉至“4月29日下午15:19”信息进行查看。选取部分信息内容进行详细浏览。
上述整个过程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十五分许结束,公证人员张某某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人员王某某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摄像。随后张某某根据汪某某的指认打印部分照片(见附件一,第1页—第7页),并将摄像过程刻录光碟(见附件二)。
兹证明:
1、以上取证过程属实;
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系现场拍摄照片打印所得,与手机屏幕显示及图片内容相符。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中存储内容系现场拍摄经刻录所得,与保全过程相符。
附件二: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