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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为企业复产服务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857419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二○年二月,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但企业复工复产刻不容缓。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急需向有关部门供应大米,但为购买用于生产大米的原材料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请贷款(保证人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为宁夏某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为王某某和曾某某),为此,当事人针对《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向公证处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二月二十四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立刻联系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马xx,具体商谈办证事宜。公证员慎重对待,充分考虑事情的紧迫性、防控疫情的特殊性,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充分地沟通,详细说明需要递交哪些证据材料、哪些当事人需亲自办理、办证流程如何实施等。公证员请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方式先行递交电子证据、电子合同,公证员进行初审。据此公证员拟制申请表、谈话笔录、公证词等法律文书。同时,为了核实反担保保证人王某某和曾某某的婚姻状况,公证员电话联系到了宁夏灵武市民政局,向其说明企业复工复产的紧迫性和核实婚姻状况的必要性,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达了充分地理解与支持,核查了王某某和曾某某的婚姻状况,破例通过电话方式向本处予以回复。

二月二十五日,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反担保保证人宁夏某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反担保保证人王某某和曾某某,按照预约的时间前来本处,办理《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沟通充分、准备工作完善,办证过程顺畅且快速,仅用时四十分钟,就办理了所有的公证并将公证书送达了当事人。公证员的积极热情、耐心细致、快速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公证工作为企业融资助力,推动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宁银国立证字第XXX号

借款人(委托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宁夏银川市灵武市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务:总经理

保证人(受托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公证事项:赋予《委托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双方当事人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处于该日受理了上述公证。

经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双方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向其告知了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并签署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编号:银中小担(2020)年委保字XXXX,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事项、保证责任、保证人的逾期担保费收取权及代位求偿权、费用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借款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贷款人国家某某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

二、若借款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依《保证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间代为向贷款人予以清偿。

三、借款人签署承诺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四、保证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本处向借款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核实方式、收件地址等已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委托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保证人(受托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订立了前面的《委托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有权持本公证书及相关履约凭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公证书


(2020)宁银国立证字第XXX号

保证人:银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反担保保证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借款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宁夏银川市灵武市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公证事项:赋予《保证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各方当事人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处于该日受理了上述公证。

经查,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各方依法履行了

告知义务,向其告知了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并签署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编号: 银中小担(2020)年反担字(XXXX-3)号】,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反担保范围、反担保保证方式、反担保保证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借款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银川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人必须立即足额向保证人偿付: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借款人应向保证人支付的逾期担保费,借款人应向保证人支付的违约金,保证人垫付的以及保证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

二、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反担保保证人签署承诺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四、保证人银川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本处向借款人、反担保保证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核实方式、收件地址等已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保证人银川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反担保保证人王某某、曾某某与借款人宁夏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订立了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印鉴均属实。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有权持本公证书及相关履约凭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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