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某疫情防控中的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GGGY15856458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阳光公证处公证员接到了一名当事人的咨询电话,经了解,拉某系单身,年前在拉萨市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还未来得及办完有关事宜,其所在单位就要求返岗,而拉某的单位又在西藏自治区那曲某县,由于县上没有公证处,焦急万分的他通过阳光公证处网上公示的咨询号码找到了公证员寻求帮助。经了解,拉某办理一份委托其父亲代为处理银行相关事宜的公证书即可解决。按照现行委托公证程序规定,公证员应当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和意思表示审查,但疫情阻隔下情况特殊,阳光公证处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态度,当即决定受理拉某的公证申请。
疫情暴发以来,阳光公证处为方便群众已开通了线上公证服务,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服务需求,公证员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提前制作了相关书面材料,并根据当事人拉某的要求草拟委托书,发给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其在线上签字,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公证云”。审批通过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将制作好的公证书通过微信视频展示给拉XX,说明凭此公证书当事人就可顺利完成银行按揭贷款(放款)手续,并根据拉某申请将公证书邮寄到拉某父亲住处。
此次线上办证服务,从接待咨询到出证仅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材料的准备、诉求的沟通均是通过微信和电话线上完成,确保了群众安全、及时办理公证业务,提供了人性化的服务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藏拉阳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拉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拉某于二〇二〇年VX月VX日通过我处线上办证系统,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字,并表示已经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拉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阳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