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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交易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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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850317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称其和他人之间在业务上有合作关系,经常有交易往来,现有纠纷,为了固定证据,需要对其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处受理后,对此项业务进行了探讨和论证,觉得以下几个问题颇为关键。

一、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保全

从相关规定如《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直接明确了电子交易记录就是一种电子证据。可见,支付宝账户的转账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二、问题的提出

(一)对于支付宝账户主体的审查

由于支付宝账户是由当事人申请注册,那如何来判断该账户就是当事人的呢?

在实践中,支付宝账户是与本人的手机号码捆绑,还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甚至是人脸认证,这些都能很好地确定支付宝账户主体的身份。同时,申请人提供一些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手机购机发票、实名制手机号码的缴费清单等,公证机构通过这些材料也可以判断手机、号码是申请人的,且当事人自己又有与上述相关的合法证据,公证机构就可以初步判断该支付宝账户属于申请人。

(二)手机的选择

由于支付宝账户一般都是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如果需要对账户的转账记录进行保全,那么是用当事人的手机还是公证处或者公证员的手机呢?

由于现代的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用当事人的手机,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使用上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难以预测的风险。《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这条规定主要基于计算机在技术上能够达到虚拟的目标见面与真实的互联网见面同时并存的状态所做的规定。以此规定来看,手机应该也是可以借鉴的。所以我们考虑还是使用公证员的手机登录支付宝账户。

(三)交易记录的部分截取

由于当事人是对其中一部分的交易记录进行保全,这就涉及到证据的完整性问题。在本案中,支付宝主要是针对交易记录,所以如果交易记录涉及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人,可以不用截取,不会影响到与利害关系人的数据完整性。

在理清思路后,公证员审查了何某某的相关材料,受理了此公证,为其办理并出具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何某某长长出了一口气,说:“现在心里踏实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安宜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何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申请人于二〇××年×月××日来到我处,称为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中转账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何某某与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江某某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进入安庆市宜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室,在该办公室,由公证员助理江某某使用本公证员的手机(品牌:华为,型号:HUAWEI P7-L09)进行如下操作:

一、使用手机自带的电脑截屏功能对该手机的屏幕页面进行手机截屏(以下简称手机截屏);然后打开手机的设置,打开关于手机页面并进行手机截屏;

二、打开手机屏幕上的“图库”图标,共有二个相册,一个是杂志锁屏,一个是精选图片,清空这二个相册的图片,并进行手机截屏。

三、由于该手机没有安装支付宝APP,故通过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在搜索框输入“支付宝”,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支付宝”的安装按钮,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在手机屏幕页面出现支付宝的图标,点击应用市场中的支付宝的“打开”按钮,出现支付宝登录界面,并逐一进行手机截屏。

四、由何某某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出现人脸验证界面,由何××进行人脸验证通过,进入登录后的界面,并逐一进行手机截屏。

五、点击“我的”按钮,进入后,打开设置页面,点击安全设置,并进行手机截屏,然后返回设置页面。

六、点击个人信息,进入后,打开身份认证页面,再打开个人信息页面,并逐一进行手机截屏。

(编者注:中间步骤此处略)

十五、回到手机屏幕页面,打开手机屏幕上的“图库”图标,有三个相册,第一个是“屏幕截图”,第二个是“杂志锁屏”,第三个相册是“精选图片”,其中“杂志锁屏”和“精选图片”二个相册内没有图片,打开“屏幕截图”相册,该相册内显示的是上述手机截屏的图片,并进行手机截屏。共有手机截屏图片五十四张。

然后由公证员助理江某某通过该室的电脑,进行操作。

首先进行清洁性检查和相关检查工作,操作如下:

一、开机;

二、进入电脑桌面,按下“PrtScr SysRq”键进行电脑截屏(以下简称电脑截屏),然后在电脑桌面新建文件夹,命名为“何某某”,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通过系统中“画图”程序保存在“何某某”文件夹中,命名为1;然后将电脑桌面再次电脑截屏,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通过系统中“画图”程序保存在“何某某”文件夹中,命名为2;

三、打开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选取“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中的“工具”菜单的Internet选项,分别进行“删除Cookies”、“删除文件”、“清除历史记录”操作,打开Internet临时文件和历史记录设置中的“查看文件”,里面已没有文件,并逐一进行电脑截屏,然后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通过系统中“画图”程序保存在“何××”文件夹中,命名为3至4,关闭“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四、点击计算机左下角的“开始”,点击“控制面板”-“网络和共享中心”,点击“无线网络连接(Router_6”(该无线网络为公证处专用的无线局域网),点选 “常规”“属性”,然后点选“Internet协议版本4(TCP/TP)”,再点击属性,并进行电脑截屏,然后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通过系统中“画图”程序保存在“何××”文件夹中,命名为5至5-2;

(编者注:中间步骤此处略)

6.选择时间“2016.03.10至2018.03.10”,出现二条转账记录,并进行电脑截屏,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通过系统中“画图”程序保存在“何××”文件夹中,命名为9-17。

五、关闭“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打开电脑桌面上的“何××”文件夹中,进行电脑截屏,将电脑截屏后的图片命名为9-18,共有电脑截屏图片×××张;

六、将上述公证员手机通过USB连接线与电脑连接,将上述手机截屏图片剪切进电脑桌面上“何某某”文件夹中。

七、退出电脑操作系统并关机。

对于上述过程,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七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系对上述截屏后的图片打印后所得。

二、本公证书所附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六页与留存于本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何某某的签名属实。

三、将上述手机和电脑截屏后的图片,由公证员助理江某某在本处用刻录机刻录成不可改写的光盘一张,在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保管存档。

附:一、截屏图片打印件共××张

二、《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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