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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郑某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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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46676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我处接到一咨询电话,申请人郑某某称其为某部队驻扎在霞浦XX的士官,其与妻子杨某共同购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县某小区某室的房产,现需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但郑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前往办理购买该房的相关手续。

我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其可办理委托公证,由郑某某授权给其妻子杨某办理即可,并告知郑某某办理委托公证所需的申请材料,随后郑某某告知因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的疫情期间,部队严禁外出,故请求我处是否能指派公证员上门服务。考虑到申请人郑某某的“难处”,经本处领导决定特事特办,先让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至本处,再由本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前往水门机场为士官郑某某办理委托公证,最终,完成了士官郑某某的委托公证。疫情期间,本公证处切实履行“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服务不停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闽霞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郑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在霞浦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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