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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市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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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844395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XX年X月X日,某采购中心要求我处对其单位举办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共有三家公司参与谈判。

公证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参会人员有主持人、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监督人员、谈判小组共同组成。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本次谈判项目已获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方和谈判方具有合法谈判资格,竞争性谈判文件合法,谈判方所投文件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文件,公证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后,出具了公证书。

实践中现场监督类活动的社会关注度很高,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舆论关注,公证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其中,正是凭借专业法律服务以及自身的公信力,依法证明活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XX市政府采购中心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要求我处对其单位举行的“XX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办理公证,我处经审查于当日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张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XX市财政局一楼招投标室,对该单位举行竞争性谈判活动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为人民币XX万元(小写:XX元),成交原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新疆A有限责任公司、新疆B有限公司和新疆C有限公司共三家单位参加了本次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议,最终确定新疆B有限公司为本次谈判的成交单位,成交价为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元)。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本次谈判项目和谈判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方和谈判方均具有合法的谈判资格,竞争性谈判文件合法,谈判方所投文件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文件。整个过程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谈判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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