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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办理的物品搬离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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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844360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2日,安远县某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该公司职工孙某到江西省安远县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办理一起该公司决定使用县电子信息产业园中的安远县某电子有限公司4号楼厂房(该厂房设施较完备),作为口罩等疫情防控物品生产车间的物品搬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公证人员认真听完当事人说明的情况后,立即向领导汇报了此情况,并给孙某列了份办证所需材料。考虑到目前疫情处于严峻时期,市场口罩短缺,供不应求,为大力配合政府解决“一罩难求”的问题,时间紧迫,决定给申请人开启绿色通道,迅速派出4名公证人员于次日赶往安远县产城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中的某电子有限公司4号楼厂房,会同县城投公司、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等人员,有序开展物品搬离证据保全。2月14日上午,该公司4号楼厂房物品及设备全部搬离完毕,后安远县公证处依法出具“物品搬离证据保全”公证书。

本案充分发挥了公证法律服务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安远县公证处创新举措,积极行动,主动作为,优化措施,为疫情防治所需口罩生产开辟“绿色通道”,立足服务特殊时期公证需求,实现了“防控”和“服务”两不误,为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赣虔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安远县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职务:该公司资产经营科科长。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安远县XX发展有限公司称为预防纠纷,特委托孙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申请我处对其清点及搬移安远县城北工业园江西省XX电子有限公司一楼存放的机器设备及物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指派公证员孙系祥及公证员助理郑水香、叶丹,分别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十四日会同申请人安远县XX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安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吴某某、夏某某以及摄像拍照人员曾某某等人一同来到安远县城北工业园江西省XX电子有限公司一楼的正极制片间、负极制片间、安检测试中心以及二楼办公室、会议室,由某甲、某乙、某丙对上述场所进行了勘查并对其内的机器设备及物品进行了清点。经清点,共有如下机器设备及物品:

一、一楼制片间存放有机器17台、活动不锈钢架(带门)2个、活动不锈钢架(不带门)2个、铁架车3辆等物品;

二、负极制片间存放有机器13台、活动不锈钢架3个、不锈钢桌子11张、铁架车2辆、塑料桶12只;

三、安检测试中心存放有全自动智能盐水喷雾试验机1台、精密型盐雾试验机1台、锂离子动力电池检测箱1台、可程式恒温恒温试验机1台、三箱式冷热冲击试验箱1台、试验设备6个、高精度电池性能检测系统1组(6个)、二次电池性能检测装置2台、跌落试验机1台等物品;

四、办公室存放有空调1台、档案柜1个、办公桌(大)1套、茶几桌1张、沙发1套、电脑1台;

五、会议室存放有档案柜1个、电脑桌4张、会议桌1张、椅子12张、空调1台、塑料柜1个、打印机1台。

上述勘验过程由甲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两份,由乙制作《清点物品登记单》肆份,相关人员在其上签名予以确认。

清点结束后,申请人安排搬运人员将上述机器设备及物品搬移至该公司一楼的正极碾压间及负极碾压间存放,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上午11:30全部搬移完毕,安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江西XX电子有限公司的正极碾压间及负极碾压间用盖有“×××”印鉴的封条进行了封存。摄像拍照人员曾某某对上述勘验、清点、搬移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和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清点物品登记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清点人、在场人、摄像拍照人及公证人员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六十八张系曾某某现场拍摄后冲洗所得,与实物结果观察一致;现场摄像刻录的DVD光盘壹式叁份,每份叁张(经我处另行密封,交申请人两份,我处留存壹份)的内容系曾某某现场摄像所得,与现场相符。

附件:1、《现场勘查笔录》2份共3页;

2、《清点物品登记单》4份共4页;

3、照片68张。

中共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安远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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