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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房产归属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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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844352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当事人许某、周某来到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称二人原是夫妻,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许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11年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周某及许小某共有。但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许某与周某协商一致,并征得了许小某的同意,对前述房产重新约定,变更为女方周某个人所有。因婚姻登记部门不会给已经离异的双方办理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许某与周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房产归属的协议书公证。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无法变更,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可以再次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财产归属)的内容进行变更。

本案中,许某、周某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征得了受益人许小某的同意,这是双方能够重新约定财产归属的前提条件。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就不能再进行变更。许某、周某按照公证员要求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根据许某、周某的意思为二人起草了《协议书》。公证员征求了许小某的意见并做了谈话笔录。最后,公证处为许某、周某办理了变更房产归属的协议书公证,切实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得到了他们的充分肯定和赞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许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XX。

乙方:周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不需要修改。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许某某与周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右手拇指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右手拇指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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