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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务追偿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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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843244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 邢某某、张某某夫妻因经营需要,与某银行(下称 “承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邢某某、张某某向承贷银行贷款人民币99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12个月。某融资担保公司(下称 “担保公司”)与承贷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就邢某某、张某某上述银行贷款向承贷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公司的权益,邢某某、张某某承诺在其不按期清偿贷款本息致使担保公司代偿后,由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债务追偿,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邢某某、张某某因上述贷款违约可能产生的所欠担保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权利义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债务人邢某某、张某某、保证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债务追偿协议书》,并共同向山西省临汾市XX公证处申办赋予《债务追偿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刘某审查了三方当事人的资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该担保公司依法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为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资质。当事人在签订《债务追偿协议书》时,协商增加了强制执行条款:“该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贷款违约致使担保公司代债务人向承贷银行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债务人、保证人不能在担保公司要求时间内向担保公司偿还债务,担保公司有权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保证人股东会对协议内容及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无异议。

公证员重点向当事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确认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等,完善了债权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借款人顺利从银行取得贷款,解决了经营周转的困难。

上述《债务追偿协议书》类似于保证反担保,但又不同于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通常由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直接与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人签订,而借款人不参与。《债务追偿协议书》由债务人(借款人)与债权人(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签订,有债务保证担保的,也可以在协议中增加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在债务追偿法律关系中成为债务的担保人,而不是反担保人。《债务追偿协议书》将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均列为当事人,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如债务人、保证人违约时,公证处可依据当事人约定的核实方式直接向债务人、保证人核实债权债务,避免了因债务人不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而不予配合公证处核实债权债务的尴尬,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债务人的履约观念,有效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担保资金的安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晋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权人:XXXX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债务人:邢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市XXX。

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址同上。

保证人:XXXX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X                          

法定代表人:邢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债务追偿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XXXX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与邢某某、张某某(下称“乙方”)及XXXX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丙方”)法定代表人邢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债务追偿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据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号《营业执照》;二、机构编码为晋XX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四、授权委托书;五、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据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结婚证;三、《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丙方XXXX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据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号《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股东居民身份证。              

经查,乙方邢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乙方与XX市尧都区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承贷银行”)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XXX),乙方向承贷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以借据为准。甲方与承贷银行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甲方自愿为乙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因甲方为乙方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甲方的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协议。三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建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资格。本公证员就该协议及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因乙方未能按期充分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代乙方向承贷银行代偿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则甲方取得对乙方追偿债务的权利,具体追偿的债务范围包括:甲方代乙方向承贷银行代偿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承贷银行及甲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丙方明确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XXX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设定保证担保无异议。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并就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XX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乙方邢某某、张某某、丙方X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确认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债务追偿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捺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自前面的《债务追偿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债务追偿协议书》项下给付内容为:甲方根据《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代乙方向承贷银行实际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承贷银行及甲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按《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债务追偿协议书》约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乙方、丙方违约,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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