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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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839147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长葛市XX镇XX村李甲来到长葛市公证处,称其弟李乙是五保户,于2018年10月去世,李乙生前有1万多元存款。李甲咨询这钱是该归他还是归村里,该咋办公证。公证员贾XX接待了李甲,告知其现在五保户的遗产并不必然归村集体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公证员询问得知:李乙生前与镇政府及养老机构签订有《供养协议》,但协议中没有遗产处理的约定;李乙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故李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李乙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先于李乙死亡,李乙的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乙去世,李乙共有兄弟姐妹四人,其大姐李丙也先于李乙去世,李乙现有继承人是其二姐李丁、哥哥李甲;李乙所在集体组织明确表示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故李乙的遗产由其姐姐李丁,哥哥李甲共同继承。在调查中公证员得知,李甲的两个儿子李戊、李己对李乙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李戊、李己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最后,在公证员指导下,李甲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持公证书顺利地将李乙遗留的存款取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许长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甲,男,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长葛市XX镇XX村XX组。
被继承人:李乙,男,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河南省长葛市XX镇XX村XX组。
关系人:李丁,女,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长葛市XX镇XX村XX组。
李戊,男,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长葛市XX镇XX村XX组。
李己,男,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长葛市XX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李甲因继承被继承人李乙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申请人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并自愿承担不实陈述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李乙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去世。
二、被继承人李乙生前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存款(1、定期存款,账号:XXXX,金额¥XXXX;2、活期存款,账号:XXXX,截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余额为¥XXXX)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李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遗嘱平台查询,未发现李乙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乙生前未婚;无子女;李乙的父母均先于李乙去世。
五、被继承人李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乙去世;李乙的大姐李丙;二姐李丁;哥哥李甲。其中李丙已先于李乙去世。
六、李乙生前与长葛市董村镇人民政府、董村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签有《供养协议》,但《供养协议》中没有关于李乙遗产处理的条款。长葛市董村镇人民政府、董村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均不对李乙的遗产主张任何权利。
七、李乙的侄子李戊、李己对李乙扶养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李戊、李己均自愿放弃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
八、李乙所在的集体组织(长葛市董村镇吴岗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现李甲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乙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李乙生前的存款系李乙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李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其大姐李丙已先于李乙去世,其二姐李丁表示自愿放弃对李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李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哥哥李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