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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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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839141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8日,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的负责人吴某某和借款人薛某某、保证人孙某某来到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向公证机构递交了个人借款合同和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对《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并出具公证书。

经过承办公证员的询问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指出:借款人薛某某,婚姻状况已婚,配偶于某未到场,也没有提供其身份材料,无法确认其妻子是否知情借款,并同意或拒绝的情况。不符合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看到申请银行和当事人疑惑的表情,公证员继续解释道: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明确规定的,只有双方同意才是共同清偿,要明确地要求对方,现在是借给夫妻双方,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确保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经过有效沟通后,当事人表示理解支持,当场通知其妻子于某到场并提供个人资料,经审核后,配合承办公证员完成了从申请表填写、承诺书签订、人脸识别、拍合影工作照等一系列赋强公证手续。申请人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精神表示了感谢,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安豫证内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河南安阳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安阳市XXXX办事处XXXX中段路西。

负责人:吴某某        

借款人:薛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孙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当事人于2019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各方在签订合同及承诺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的意思表示真实。本公证员就合同及承诺书的内容和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各方均知悉,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各方在合同中约定: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化妆品,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人、保证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权,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各方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河南安阳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负责人吴某某、借款人薛某某、保证人于某、孙某某于2019年X月XX日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合同及承诺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的单位印鉴和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的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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