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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王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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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839133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安阳市居民王某见(1957年出生),生前是郑州市一橡胶厂的职工,于2018年11月5日去世,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有存款10万余元,王某见与赵某梅于197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军,二人于1984年离异,王某见没有再婚。

现王某军为了继承其父亲名下的存款,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把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手续一次性告知了王某军,但王某军称:其父亲单位已倒闭,单位无法为其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信;所在的社区也以不了解其家庭情况为由拒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信。王某军有独生子女证,但无法证明其父亲的婚姻状况和爷爷奶奶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特殊的情况,公证员到王某见生前所住社区进行调查,但没有搜集到有价值的信息,于是决定到王某见的老家调查核实,经过和老乡们的交流,公证员了解到王某见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2006年去世。因其长期在外工作,他的婚姻状况老家人都不甚清楚,公证员在民政所(王某见在此办理的离婚手续)也没有调查到关于王某见有用的婚姻状况信息,但在祖籍我们见到了王某见的墓地及墓碑,墓碑上无王某见的配偶信息。

公证员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申请人王某军没有在失信人名单中,说明王某军信用良好。结合王某军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员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再由申请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向公证处所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完全属实后,公证处决定受理了王某军的继承权公证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王某军顺利的取得了其父亲的遗产。

【公证书格式】

承  诺  书

殷都公证处:

本人王某军因申请办理父亲王某见的遗产继承公证,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做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墓碑照片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王某军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豫安殷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军,男,汉,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见,男,汉,一九五七年七月五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见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墓碑照片、独生子女证,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见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

二、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见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

1、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利息:户名:王某见,账号/卡号:XXXX,截止2019年X月X日存款余额XXX元;

2、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利息:户名:王某见,账号/卡号:XXXX,截止2019年X月X日存款余额XXXX元;

三、经向继承人核实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被继承人王某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本公证处调查核实的情况及申请人的承诺,现我处确认被继承人王某见的合法继承人有:独生子女王某军。

其中:1、王某见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2006年死亡;

2、王某见与赵某梅二人于一九八五年离异,王某见至死未再婚。

五、现王某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见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死者王某见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见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见的父母均先于王某见死亡,被继承人王某见与赵某梅二人于一九八五年离异,且至死未再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见的遗产应由其独生子女王某军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6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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