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839108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刘某某来我处咨询,他的丈夫李某刚过世,李某生前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家属办理继承公证后,持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方可领取上述公积金。经询问,刘某某与丈夫李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只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李小某,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去世,李某的母亲王某健在。我处先让刘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明,为刘某某出具了公积金查询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公证处的查询函,出具了李某名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随后,刘女士和婆婆王某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积金的小额继承公证,并持公证书顺利领取了李某名下的公积金。
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亲人去世,不知道亲人生前是否有存款、在哪个银行有存款?包括亲人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股票的查询和提取问题,虽是小事,却困扰着许多当事人。根据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的规定: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存款查询函》,即可到银行进行查询。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公通(2016)20号】的规定,小额存款可以走简易程序,根据这两个规定,今后办理公证和到银行取款都简便很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安中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公积金,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本公证员查询了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未查到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名下遗留有XXXXX公积金(单位账号:XXXX,个人账号:XXXX,截止到XXXX年X月个人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XX);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王某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刘某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李小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四、刘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住房公积金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遗留的上述住房公积金由王某某、刘某某、李小某三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刘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上述住房公积金。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