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杨某女诉许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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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LGLD155238364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许某男于1998年8月认识并自由恋爱,1999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1月28日生育长子许某南;2004年10月29日生育次子许某强;双方在2004年10月29日在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诉称,从与被告生育长子许某南之后,被告开始因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打原告。在2004年正月,原告在家里摘菜因与被告一时言语不合,被告拿起菜蓝就往原告身上打,当时原告正怀着身孕差点造成流产,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原告当时选择忍了下来,但被告并不因此悔改。2008年被告以原告没有工作为由对原告大打出手,拿起凳子就往原告身上打,造成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好几天都未能正常走动。2012年原告妹夫过来看望原告,因当时聊得晚了点,被告开始对原告不满,在当晚睡觉居然不给原告盖被子,在第二天原告正在睡觉时被告还拿毛巾倒上果粒汁盖在原告身上。2015年4月因为家庭生活费用问题,被告与原告又发生了争吵,被告对原告大骂叫原告滚出去,这里不欢迎原告居住。2015年5月原告因心情不好去旅游回来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后与被告争吵之后原告负气搬离被告家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没有过联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6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并没有和好,一直没有联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因此,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因生活在一起产生家庭矛盾,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甚至动手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引起家暴的问题都是一些夫妻日常生活的小事情,只要双方相互礼让,这些问题本可以解决。但是被告并不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有了问题被告不是寻求其他途径去解决,而是动不动就动手打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原告的感受。原告曾多次选择原谅被告,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重新一起好好生活。但被告不但一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把责任都推到原告身上。原告已经对被告感到失望,加上双方之间缺乏沟通、没有交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二、原告的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就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6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生活,而是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也没有进一步的交流沟通。可见原告起诉离婚的决心比较坚定,双方之间已经没有再和好的可能。
三、双方所生育子女应当由谁来抚养,抚养费应当由谁来支付
对于原、被告双方所生小孩许某南、许某强,两小孩分别是2000年1月28日、2004年10月29日出生。到起诉时大的已经满18岁,不存在谁抚养的问题。小的也14岁了并在读初中,根据法律规定,满十周岁的应当征求小孩的意见,对于第二个小孩的抚养权问题,需要征求小孩的意见。小孩对于父母离婚到底跟谁比较难作出选择。另一个需要从小孩一直在那里读书学习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更为有于等方面考虑。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女许某南、次子许某强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许某男承担,原告对小孩有探望的权利。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双方所生子女应当由谁来抚养。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未能及时调解和好。甚至双方之间因争吵处于长期分居的状态。双方没有过沟通、联系。即使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也没有修复夫妻感情,弥补过错。夫妻再和好的可能性非常小,应认为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双方所生育子女应由谁抚养的问题,大的已满18岁已经成年,不需要说再由谁来抚养了。至于小的已经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征求小孩的意见,还要考虑因小孩一直以来在被告这边学习生活,小孩由被告来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案例评析】
一、应当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家暴行为。婚后夫妻双方出现了一些矛盾,被告不是检讨自己的行为,而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原告身上,动不动就对原告大打出手。离婚原因有: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另一方品行也有问题,一点小事也会大打出手,又屡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其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感情创伤,从第一次起诉,再第二次起诉,原告已经失望了,不再对被告抱任何希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些都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据此,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二、怎样判断夫妻离婚小孩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小孩已经满十四周岁,并且一直在被告方学习生活,如改变环境确实对其学习生活不利。另外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差不大。经调解原告方也同意小孩继续在被告这边生活。
【结语和建议】
在婚姻当中,双方应当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生活中难免会出现问题一些小问题,一些小摩擦,关键是出现这些问题双方应当怎么去处理。不管怎么说都不能动手打人,打人的方式都是不对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都是一些很小的事情引起,被告如果能够换位思考,多关心体谅原告,或许他们的婚姻不至于走到离婚这种地步。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双方都应该珍惜、维持共同的婚姻生活,杜绝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