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代为申请再审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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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5833793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10点左右,当事人刘某来到公证处,拿出其前妻朱某和自己作为第三人的由广州市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执行决定书,刘某陈述不清委托的具体事宜,并表示其有上诉请求,希望写进委托书里。公证员通过与刘某深入沟通后得知,刘某表示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服,对执行决定也有异议,因为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其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不同意该房产被依法执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为其草拟的委托内容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听证,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执行异议的请求”。
当事人刘某并不清楚自己具有哪些诉讼权利,公证员告知其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服,应该提起再审请求,并非其声称的上诉请求。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有关再审及再审期限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有关执行异议的提出及管辖法院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公证员也一并告知其委托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宜超出6个月。公证员又根据当事人的此种意愿将委托内容草拟为:“代为申请再审,承认、放弃或者变更再审请求,进行和解,支付再审诉讼费用”。当事人看过上述委托内容后,表示无异议,并感谢公证员帮助其代书。
【公证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托人: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朱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内容:
委托人刘某与受托人朱某某系父女关系,因朱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涉及广州市X区X街X号房屋和广州市X区X街X路X号X街X栋X房屋,委托人对此有异议,但委托人不便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为此,现委托朱某某为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如下事项:
1、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听证,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执行异议的请求;
2、代为申请再审,承认、放弃或者变更再审请求,进行和解,支付再审诉讼费用。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我保证上述委托内容属实并愿承担法律后果,如不属实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二О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刘某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右手大拇指),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