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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贷”公证助困难群众解决难题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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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833773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持续增多,部分下岗职工、困难群众存在无力补缴、中断缴费的问题,中断缴费不仅影响养老保险的健康可持续运行,还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甚至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2019年末,某市人社局与某商业银行协商,为解决困难群众续保问题,推出了为符合条件的中断缴费的困难参保人员提供小额贷款资金的“助保贷”贷款,由公证机构协助审查核实贷款人身份及婚姻状况等情况,由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助保贷”借款合同公证,让困难参保人员安心,维护社会稳定。

公证员接到银行的咨询后,对这类贷款资金的期限、利率、合同生效条件以及贷款人的婚姻状况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根据人社局的规定,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退休时符合在某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个人且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可与相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银行提供资金帮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结合该类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公证机构逐一向贷款方、借款方指出,办理过程中对借款人为单身的指派专人到民政部门核实了婚姻状况,由于事前准备工作充分,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应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在银行规定的放款时间内,为几十位当事人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为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许多当事人表示感谢政府和公证处,帮他们解决了补缴资金不足的难题,吃下了定心丸,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安心领取养老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借款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X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申请人张某某(下称“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下称“乙方”的代理人周某某于二0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公证。

申请人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营业执照(副本)、XX市人社局、XX银行XX分行“助保贷”履约告知书等。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XXXX),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张某某向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贷款期限为110个月,即从二O一九年XX月XX日起至二O二九年XX月XX日止,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后确定,即年利率为XX%。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贷款发放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一致时,以借款发放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双方约定了宽限期自二O一九年XX月XX日起至二O二二年XX月XX日止,还款期自二OXX年XX月XX日起至二OXX年XX月XX日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某与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代理人周某某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双方于二0一九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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