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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涉及续贷的委托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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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821872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伊始,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在不少疫区,更是采取了封闭式管理,人员出入受到限制。

陈某是某银行乐山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老客户,长期在四川乐山居住和经商,陈某在银行有两笔贷款,总金额480万元,均在2020年2月到期,原定2月春节假期后即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办理续贷手续。但陈某与其配偶黄某于春节期间返回浙江温州老家过年,随着疫情迅猛发展,温州也成为疫情重灾区,陈某所住小区被封闭式管理,无法正常进出,更回不了乐山。陈某称当地公证处也还未上班,无法办理委托公证。现陈某因其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急需贷款,欲委托其在乐山的儿子代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银行为保障客户权益,向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申请对银行客户经理与陈某及其配偶黄某视频通话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确认陈某和黄某委托行为的真实性。

公证处予以受理。银行客户经理罗某和风控经理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罗某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本人微信,与陈某进行视频通话。视频通话中,陈某和黄某分别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客户经理罗某也确认两人身份确系本人。视频通话中,陈某确认其借款行为,黄某也表示知晓和认可陈某的借款事实,两人在视频中宣读了各自的委托书,均委托其儿子陈小某代为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宣读完委托书后,陈某和黄某分别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在视频中分别展示了其自书的委托书,并确认委托书中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为,委托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视频通话结束后,陈某用微信立即将其与黄某已签字的委托书拍照并发送到罗某的微信上,罗某立即将已签字的委托书照片保存到公证处电脑中,并用连接在电脑上的打印机实时打印出来。视频通话过程中公证处全程摄像,并在电脑上采用录屏软件进行录像。打印出来的委托书照片和所摄录的视频光盘均附于保全证据公证书后。

银行拿到公证书后,其风控部门和法务部门依据公证书对陈某和黄某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最终由陈小某代理陈某和黄某完成了续贷手续,陈某及时取得银行所放贷款,其企业也顺利复工复产,确保其正当权益未受损失。

本案中的保全证据公证,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公证。换个角度来看,如陈某并非受疫情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是因为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在认可陈某的委托行为的情况下,需要对其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仍然可以通过本案中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能确认当事人本人真实身份、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委托行为则当然成立。

由此可见,不论是否因受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影响,导致当事人需要通过委托的方式让第三人代理自己行使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书使用部门亦认可的话,则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对当事人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当事人可正当和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影响。通过本案,使我们对委托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拓宽了办证思路。让公证机构既能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又能为当事人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积极有效的帮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川乐嘉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来到本处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公司一客户在浙江温州隔离,现其因急需办理贷款手续,客户拟委托其儿子陈小某办理相关手续,特向本处申请就申请人公司客户经理罗某与借款客户陈某及其配偶黄某进行视频通话的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确认其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郭某、李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工作人员齐某、在场人员陈小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共同在本处205办公室,在两名公证员的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用本处电脑登录自己的微信,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方式与陈某及其配偶黄某进行视频通话。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与陈某在微信视频过程中,首先由罗某确认视频中的对话人确为陈某和黄某本人,陈某和黄某也通过视频出示了他们的居民身份证。陈某本人确认其借款行为,黄某也表示知晓陈某的借款事实,两人并在视频中宣读了各自的委托书,均委托其儿子陈小某办理相关事项。宣读完毕后,陈某和黄某均分别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在视频中分别展示了其自书的委托书,并确认委托书中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为,委托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视频通话结束后,陈某用微信立即将其与黄某已签字的委托书拍照并传到了罗某的微信上,罗某立即将已签字的委托书照片保存到电脑中,并用连接在电脑上的本处打印机实时打印出来。

上述过程,公证员李某使用“超级录屏 9.3”软件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操作电脑过程进行录屏,公证人员游某对罗某与陈某、黄某视频通话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

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人员刘某将保存在电脑中的委托书照片文件两个、录屏视频一段、摄像视频一段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两份本公证书后各附一张,另一张留存于我处本案卷宗。

兹证明: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委托书照片打印页共计二页,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在本处通过微信接收陈某发送的委托书照片后打印所得;2、附于本公证书的光盘内命名为“录屏视频”的视频文件系公证员李某使用“超级录屏 9.3”软件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在上述过程中操作电脑的全程进行录屏所得;3、附于本公证书的光盘内命名为“视频通话摄像”视频文件系公证人员游某对罗某与陈某、黄某视频通话的全过程进行摄像所得。上述情况均与当日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委托书照片打印页(共二页)

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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