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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子女买房的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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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821794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准备以他们的儿子任某博(未成年人)的名义在广东惠州购买房屋,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要求他们提交监护公证书。2019年4月11日,杨某与任某根据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公证。他们向公证员出示了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杨某与任某的结婚证、任某博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员对他们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申请人对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身份的这一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活动。但需注意公证机构是监护关系的证明机构而不是确认机构,监护公证是对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明确且无争议的监护关系的证明,对尚未建立监护关系时所需要的其他文书和事实的证明,适用其他格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南开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女,一九七七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X号楼XXX号。

任某,男,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河北区XX路XXX号楼XXX号。

关系人:任某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和平区XX路XXX号楼XXX号。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杨某是关系人任某博的母亲,任某是关系人任某博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杨某、任某是其未成年子女任某博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市南开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4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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