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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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5819023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中国国籍)于XX年X月X日在中国XX省XX市去世,其在某国遗有公积金、银行存款。
张某的妻子是李某(中国国籍),张某与李某没有子女,张某的父亲张甲(中国国籍)、母亲杨甲(中国国籍)均健在,在张某过世后,父亲张甲、母亲杨甲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声明决定放弃继承张某遗有的存于某国的公积金以及银行存款(无论遗产价值多少)。
因某国有关司法机关认为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被继承人张某在某国的遗产继承问题,故本处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就该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证书格式】
关于张某在某国的遗产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20XX)沪杨证外法服字第X号
致: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中国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中国护照号:XX)与某国有关部门
[关于张某在某国的遗产继承的几点意见]
你(李某)于XX年XX月X日向我处申请,称丈夫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XX)去世后在某国遗有公积金、银行存款,因某国有关司法机关认为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张某在某国的遗产继承问题,故,本处接受你的申请,就该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处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案,对你进行了询问,并审阅了你先后提交的以下法律文件:
一、你的身份证明;
二、张某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复印件;
三、你与张某的结婚证。
你承诺所提供的材料与向本处所作陈述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据你所述,张某只结过一次婚,是你的配偶。你与张某没有子女。张某的父亲是张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XX),张某的母亲是杨甲(女,X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XX)。张某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也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张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张某扶养较多的人。对于张某在某国留有的公积金、银行存款,你认为是在你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本公证员查阅了本处(XXXX)沪杨证字第XX号档案、(XXXX)沪杨证字第XXX号档案,假定张某确实在某国遗有公积金、银行存款,假定张某在某国遗有公积金、银行存款的继承事宜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张某在某国的遗产继承问题,本处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处查明,张某于XX年X月X日在中国XX省XX市因车祸死亡,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中国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张某的配偶是你(李某),张某与你于XX年X月X日在中国上海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无子女。张某的父亲是张甲,张某的母亲是杨甲。依据现有证据,本处未发现张某在与你结婚前还曾结过婚,没有发现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张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张某扶养较多的人。
二、依据本处(XXXX)沪杨证字第XX号档案公证档案记载,你、张甲、杨甲于XX年X月X日向我处表示,张某生前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XX年XX月XX日查询中国上海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张某留有公证遗嘱记录。
为慎重起见,本处于XX年XX月XX日又查询中国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张某留有公证遗嘱记录。
三、因本案中张某所遗留的财产系位于中国境外的公积金、银行存款,非不动产,且未发现张某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故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所遗留的上述财产的继承问题,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四、依据本处(XXXX)沪杨证字第XXX号公证档案记载,你、张甲、杨甲于XX年X月X日向我处表示,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夫妻财产约定。
你于XX年X月X日再次向我处表示,张某生前无夫妻财产约定。同日你还称张某在某国所遗留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全部是在张某与你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有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存入时间信息无误,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是你与被继承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一半为张某的遗产,上述(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另一半归你所有。
如果张某在某国所遗留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全部系张某与你结婚前取得,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张某在婚前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在婚后及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均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如果张某在某国所遗留的(公积金、银行存款)部分系张某与你结婚前取得,部分系张某与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在婚前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婚后及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和张某在婚后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一半]均为张某的遗产;张某在婚后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另一半]则归你所有。
五、因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留有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上述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六、因被继承人张某没有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上述张某的遗产首先应由你与张某的父亲张甲、张某的母亲杨甲共同继承。经查阅本处本处(XXXX)沪杨证字第XXX号公证档案,张甲、杨甲于XX年X月X日在本处自愿表示放弃继承张某在某国遗有的存于某国的公积金以及银行存款(无论遗产价值多少),今后绝不反悔。如果张某在某国还有其他遗产的,则无论遗产是何种形式,无论遗产价值多少,均愿意全部放弃继承,今后绝不反悔。所以上述张某的遗产应由你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如果张某在某国遗有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全部在你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有关(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之一半为张某的遗产,由你一人继承;有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另一半也归你所有。
如果张某在某国遗有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全部在你与某国结婚前取得,则张某在婚前取得的在某国的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在婚后及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为张某的遗产,由你一人继承。
如果张某在某国所遗留的(公积金、银行存款)部分系张某与你结婚前取得,部分系张某与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张某在婚前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权益(包括张某婚后及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和张某在婚后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一半]均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由你一人继承;张某在婚后取得的相关[(公积金、银行存款)(包括张某死亡后产生的有关利息)权益之另一半]则归你所有。
据此,根据出具之日中国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与现有证据,张某在某国遗有的公积金、银行存款(不论多少,不论是否在与你结婚前取得)最终均归你所有。
本法律意见书仅适用于你办理继承张某在某国名下的公积金、银行存款手续使用,供某国有关部门参考。
未经本处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附:1、委托人李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李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
3、被继承人张某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复印件;
4、委托人李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的结婚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