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易中的房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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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815630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房产中介杨某来到了公证处,称他的客户崔某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死亡,想要咨询房屋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通过初步的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崔某于2019年6月去世,留下了一处单独所有的房产,此房产在房产中介杨某处销售,在找到买家之后,房产过户之前,崔某去世,于是就需要先来办理继承公证。通过进一步的沟通,公证员发现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继承公证。崔某的父亲崔某甲、母亲马某均健在,但崔某的原配妻子翟某于2006年去世,崔某和翟某只生育一个孩子崔某某(女,2004年2月出生)。后来崔某和朱某再婚,二人又于2009年离婚。离婚后,崔某购得上述房产,至去世时崔某一直未再婚。由于崔某和朱某的离婚协议丢失,而朱某已离开十多年,崔某和朱某是否育有子女不能确定,另外崔某和翟某之女崔某某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又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崔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确定崔某某的监护人是本继承公证顺利进行的关键,自崔某某之母翟某去世后,崔某某一直跟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期间和其外祖父母并无联系,对外祖父母的现状并不了解。
从继承的关系上看,这并不是一件复杂的继承公证,既不涉及转继承也不涉及代位继承,但是由于法定继承人之一系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去世,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继承人崔某某之母翟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自2006年翟某去世后,崔某某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和其外祖父母十几年间已无往来。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其监护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商确定,然后再由其监护人及其他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接待公证员耐心细致向咨询者解释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需要准备的材料,杨某明白了大致的办证流程和当事人所面临的继承难题。
随后承办公证员积极主动的和当事人保持联系,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应的材料。由于崔某和朱某的离婚协议丢失,无法得知二人是否育有子女,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离婚协议,但崔某已经死亡,其家属无法调取,经过公证员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由两名公证员携带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等材料日照市某民政局调取了崔某的离婚协议,从离婚协议约定来看,崔某和朱某并无子女,也无财产纠纷。而后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崔某某与外祖母徐某取得了联系,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崔某某的外祖父翟某甲已于2010年去世;外祖母徐某健在,已八十多岁。因为崔某某的的父母均已去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崔某某的监护人为:祖父崔某甲、祖母马某、外祖母徐某。因外祖母徐某年事已高,已无监护能力,并且在某县公证处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其外孙女崔某某的监护权,故崔某某的监护人为祖父崔某甲和祖母马某。
所有的办证材料准备好之后,崔某某、崔某甲、马某于2019年8月来到本公证处,正式向本处提出继承房产的申请,公证员细心的给他们讲解了他们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崔某甲和马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崔某的遗产由崔某某单独继承。根据崔某甲和马某的意愿,公证员在审核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在本公证处办公室内分别对崔某甲、马某进行了交谈,明确了崔某甲、马某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并为他们分别起草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崔某甲、马某分别在公证员的面前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按指印,并对其放弃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崔某甲、马某作为崔某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崔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房产。2019年9月承办公证员和助理根据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分别到崔某户籍所在的村委及崔某某外祖母所在的村委进行现场核实,公证员又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平台核查,明确了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立过遗嘱或公证遗嘱。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于2019年9月9日,公证员为崔某某办理完了继承房产公证,崔某某的监护人崔某甲、马某拿到继承公证书,于第二日办理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对于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所有公证人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对我们的公证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崔某某,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崔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崔某某的祖父。
马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崔某某的祖母。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崔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崔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日照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两份,分别证明被继承人崔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翟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〇六年X二月XX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日照市X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崔某(二〇一九年X月XX日死亡)与翟某(二〇〇六年X月XX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女儿一人,名字叫崔某某,翟某去世后,崔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后于二〇〇九年X月XX日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崔某别无其他非婚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崔某的父亲是崔某甲、崔某的母亲是马某,均健在。
三、日照市XXXX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翟某甲(二〇一〇年死亡)与徐某之女是翟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二〇〇六年X月XX日死亡)、女婿是崔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死亡),翟某于二〇〇四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名字叫崔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四、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翟某甲于二〇一〇年X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崔某某于二〇〇四年X月XX日出生的事实。
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朱某与被继承人崔某于二〇〇九年X月XX日离婚,无共同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
七、XX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徐某放弃对崔某某的监护权。
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各三份,证明继承人的身份。
九、《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崔某遗留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XX小区XXX号楼3-303(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崔某单独所有财产。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崔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死亡,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住山东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被继承人崔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三人:
崔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崔某的父亲。
马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崔某的母亲。
崔某某,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崔某的女儿。
三、被继承人崔某生前对当事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
房产一套:该房产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XX小区XXX号楼3-303(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
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崔某单独所有的财产,为被继承人崔某的遗产。
四、当事人均称,被继承人崔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本处通过登陆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平台核查,查询结果显示被继承人崔某没有任何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六、现崔某某的代理人崔某甲、马某代崔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崔某的上述遗产,另外崔某甲、马某在本处发表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崔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崔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并事实,因被继承人崔某的父亲崔某甲、母亲马某均在本处以声明书的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崔某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崔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崔某某单独继承。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申请人崔某某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上述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附:崔某甲、马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