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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陆良县聂某救助帮扶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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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809587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春节临近,某公司会议室,公司联合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对一起多年的上访案件进行调解。

该公司原职工聂某于XX年因公死亡,公司按照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赔偿,聂某家属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赔偿之后不久,聂某家属又旧事重提,表示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多年来,他们不按司法程序,未按正常途径多次到省市县多个政府部门上访,也多次到公司反映,要求再次解决聂某工亡后家属待遇问题,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方成立调解工作组负责专门处理,考虑到聂某家属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追究乙方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本着救助帮扶的原则,也为妥善处理聂某工亡的善后事宜。多部门联合协调,最后与聂某家属达成了《救助帮扶协议》。

为及时、妥善处理此事,让双方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春节,公证处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抽调公证人员到几十公里外的该公司会议室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详细审查,严格按照程序现场办公,当场制作公证书并将公证书交到双方手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彭XX,职务:总经理。

乙方(1):古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聂XX之妻)。

乙方(2):聂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聂XX长子)。

乙方(3):聂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聂XX次子)。  

公证事项:救助帮扶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办理前面的《救助帮扶协议书》公证,本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救助帮扶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救助帮扶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救助帮扶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和认可,并愿意接受该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与古XX、聂A、聂B于二〇XX年X月XX日在XX公司保卫部会议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XX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救助帮扶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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