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之车辆继承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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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807895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公证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蔡某,公证员经询问得知,蔡某的父亲蔡某某去世了,留下一辆京牌小客车。蔡某表示想要继承其父的小客车指标。公证员向其解释道,因为小客车指标不是财产,不能就指标本身办理继承手续,但其可以继承其父遗留的车辆,作为车辆组成部分的牌照在车辆过户时一并转移。随后蔡某及家人办理了车辆继承的相关公证手续。
因为北京市实行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所以大家对小客车指标非常关注,实际上小客车指标是无法单独转移的,不能继承,同样也不能转让、租赁。我们在工作中还遇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死者死亡前注册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摇号),到死亡之后才获得购车资格,这个资格(指标)是无法继承使用的,其亲属用其指标以其名义购买的汽车也无法作为遗产继承;还有一种情况是死者死亡后,其亲属把其生前所购买的汽车进行出售并仍以死者名义购买了新车(即使用了原指标),这样的车辆也是无法作为遗产继承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蔡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蔡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某、蔡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某、蔡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XX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蔡某某,机动车登记编号:京XXXX,发动机号: XXXX。
三、据被继承人蔡某某的继承人王某某、蔡某称,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儿子蔡某。
蔡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蔡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王某某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蔡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其配偶王某某已声明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蔡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蔡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