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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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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807081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陈某作为承租人,双方于2013年4月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应陈某要求向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主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可要求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承租人陈某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履行回购担保的义务。后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陈某找到原来在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的,主要负责挖掘机销售工作的张某,希望张某可以出庭作证。但张某工作繁忙,出差次数又多,法院开庭时间不确定,所以双方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二〇二〇年一月,张某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审查了张某的身份,并向陈某及张某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并详细询问了张某申请该公证是否处于自愿,有无受胁迫或者欺骗。确定张某确系自愿,并了解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之后,张某在自己手写的证人证言上签字、按手印,公证人员就询问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后公证员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东南凯城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农安县XXX,公民身份号码:522XX。。

关系人:XXX,经营场所:贵州省凯里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

申请人XXX于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向我处申请对其本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潘X和公证员助理刘XX共同承办该公证事项。在取证前,本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注意事项,申请人XXX表示自愿作为XXX的证人并据实提供证言,若作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二十九分,申请人XXX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刘XX面前当场手写一份《证人证言》(共一页),九时四十九分许书写完毕后,XXX在该《证人证言》上签名、按右手大拇指指印,经其核对无误后提交给本公证员进行保全证据,本公证员对该《证人证言》进行了复印,原件保存于本处。本公证员对XXX手写《证人证言》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证人证言》复印件与保全证据时申请人XXX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刘光银面前现场手写的《证人证言》原件相符,原件上XXX的签名及所按手印均属实。

附:1、《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黔东南州凯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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