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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属出售房屋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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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792217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我处接待并受理一起关于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未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清楚,且出售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现因其本人长期在外地无时间办理出售房产的相关事宜,故委托其亲属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所有事宜。

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我处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五不准”“指导案例”的要求,提出将委托书中的代收房款、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进行了修改建议,并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文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马为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索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索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索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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