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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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791559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罗某某等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关于某金融理财APP中签订的包括理财宣传、理财合同等电子数据的保全证据公证。该金融理财APP是近几年刚上线运行的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定位于市民身边的财富管家,凭借专业风控能力、理财产品采集能力、网络技术能力等为大众提供各类网上理财服务。上线之初以其强大的股东背景、联动优势和恪守规范的运营模式,曾备受大众青睐,这两年不断有市民在该平台上投资理财。但是就在近期,该平台出现逾期通告,还款金额被一拖再拖。此外,该平台的投资人还听闻了负面消息,为了及时固定证据,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一群投资人先后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首先对罗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某网络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等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满足受理条件。接着,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此项公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公证员与当事人商议确定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的保全证据工作方案。在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使用公证处证据保全专用手机设备,登录某网络平台及当事人的个人账户,对指定的APP内容进行截屏并录屏,公证员对整个操作过程监督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公证员助理全程录像。操作结束后,对保全过程中的截屏内容和录像刻录成光盘,并打印截图内容作为公证书附件。经公证处审查通过后,公证员依法依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证内字第×号
申请人:罗××,女,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罗××于二〇一九年××月××日来到本处,称因维权需要,申请本处对罗××提供的手机应用程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申请人,该公证仅对申请人使用本处提供的智能手机进行操作的实时过程进行证明,申请人表示均已知悉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二〇一九年××月××日,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罗××对本处提供的苹果牌手机进入如下操作:
一、点触“设置”,进入相关页面,点触“通用”,进入相关页面,点触“关于手机”,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
二、返回到手机桌面,点触“××金服”,进入相关页面,点触“注册”,进入相关页面,点触“《网站服务协议》”,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进入相关页面,点触“登录”,进入相关页面,输入手机号码“××××”,输入密码,点触“登录”,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浏览;
三、点触“关于我们”,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点触“ICP经营许可”,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关于我们”,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平台优势”,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截屏;点触返回,点触“帮助中心”,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操作篇”、“安全篇”、“背景篇”、“产品篇”,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点触“联系我们”,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点触“账户”,进入相关页面,点触“设置”,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安全中心”,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银行卡”,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进入相关页面,点触“充值”,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我的理财”,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认购日期为“2017-06-20”、认购金额为“××××.00元”的“××××”,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兑付方案”,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进入相关页面,点触“认购合同”,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内容进行截屏;点触“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进入相关页面,点触“交易明细”,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点触返回,进入相关页面,点触“我的转让”,进入相关页面,对手机显示页面内容进行截屏。
由本处计算机操作人员××使用本处提供的智能手机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操作结束后,由本处计算机操作人员××将上述手机截屏内容导出并进行打印,将录像内容导出进行刻录。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结果系智能手机现场截屏所得,与保全证据时刻的智能手机显示内容一致;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系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与拍摄时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智能手机截屏打印件××页;
二、密封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