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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涉台涉外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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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791492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为戴某雯,台湾人,拥有美国国籍。被继承人为程某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6月27日在美国因病死亡,生前遗有登记于其一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X弄X号X室及地下1层X车位房地产权利。

被继承人程某某生前有一段婚姻,即与戴某辉于1965年12月30日在台湾登记结婚,后于2005年12月11日在美国离婚。之后程某某未再婚。程某某生前与戴某辉共育有二个子女,即女儿戴某雯和女儿戴某玲。被继承人程某某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被继承人程某某的父亲是程某武,于1972年在台湾死亡;被继承人程某某的母亲是程司某某。该套房产由申请人戴某某雯继承,戴某某玲与程司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该继承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1、涉及全球多地,具有较强的涉外因素,整合各地公证资源,由上海牵头,各地公证员联合办案。(1)由于被继承人全家基础家庭关系均建立在台湾,许多材料(例如户籍誊本、户籍注销等)需先在台湾进行公证,经海基会海峡会转递至上海。(2)后被继承人全家均加入了美国国籍,许多材料(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离婚材料)需先在美国进行公证,州务卿证明,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才可在上海使用。(3)被继承人在昆山还有两套房产。由于涉及到上海、美国、台湾、昆山多地公证,为当事人联系台湾、昆山、美国公证人,公证人之间直接联系,免去当事人转述的麻烦。

2、提前确定公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事先与各地公证员沟通解决,便捷当事人。

(1)当事人在美国、台湾等地办理《声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时,由我们提供文本,整合当地公证要求,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公证。

(2)被继承人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上对于各自财产的归属,仅仅进行了概括性说明,未明确上海的房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需要前夫对此进行确认。被继承人的前夫现居住在越南胡志明市,原先准备在胡志明市对此事进行公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继承人的前夫回到了美国进行公证,由我们为其提供文本。

(3)被继承人在台湾户籍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与在美国的不同,我们积极与台北公证人沟通该问题,并顺利在台北的公证中解决此事。

(4)被继承人在上海购房时使用的美国护照早已被更换,且美国护照已经更新了好几本,我们需要提前确认被继承人购房时的与现在的身份一致。

3、讲究公证办理方式方法,先办理上海房产公证,为当事人其他地区的财产公证提供借鉴。

(1)我们同时建议当事人,在美国和台湾同时办理两份公证,一份用于上海,一份用于昆山,免于当事人奔波劳碌。

(2)在当事人前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之前,我们为当事人规划好在各地需要办理的所有事项,当事人仅在上海、台北、美国洛杉矶三地往返一次,便可全部完成。从上海公证的启动到当事人顺利拿到新的房产证,仅仅使用了半年时间。

4、律师、公证员、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相互合作,协同办案

(1)申请人戴X雯委托了律师帮助其处理在大陆的公证以及事务性事宜(如取材料),公证处直接与律师进行沟通。

(2)公证处与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沟通,为当事人了解房产过户等事宜。

该继承案件涉及地区面广,涉外涉台的因素使其更具特点。在现代社会中,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在能顺利办理公证的前提下便捷当事人,是我们钻研的方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沪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戴某雯,女,一九六六年XX月X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CHENG,XX(亦写作XX CHENG,中文名:程某某),女,一九四四年XX月X日出生,生前持有美国护照号码:03XX、45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戴X雯因继承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及相关材料:

一、   戴X雯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THOMAS X HUE DAI(中文名:戴某辉)、JENNY X DAI BILLER (中文名:戴某玲)的美国护照;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X IN CHENG(X IN CHENG,中文名:程某影)的美国身份证;

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徐字(2005)第XX号];

三、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号:(2003)沪证外经字第XX号];

四、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号:(2005)沪证外经字第XX号];

五、《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六、X IN CHENG(中文名:程某影)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七、JENNY X DAI BILLER (中文名:戴某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本处分别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表示知晓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在本处公证人员面前所作的陈述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违法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提交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于二○○八年X月XX日在美国死亡。

二、未发现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与THOMAS X HUE DAI(中文名:戴某辉)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美国离婚后再婚;被继承人CHENG,AN-AN(中文名:程某某)共有子女二人,即与前夫THOMAS X HUE DAI(中文名:戴某辉)共同生育的女儿戴某雯、JENNY X DAI BILLER (中文名:戴某玲)。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父亲是程某武,于一九七二年在台湾地区死亡。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母亲是X IN CHENG(中文名:程某影)。

三、据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戴某雯称,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分别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二○一九年一月八日查询本市及全国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公证遗嘱记录。

四、申请人戴X雯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X某某)的遗产:权利人登记于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弄X号XX室及地下一层XX车位的房地产权利《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徐字(2005)第XXX号];

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个人财产,也是她的遗产。

五、现戴某雯要求继承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遗产,JENNY X DAI BILLER (中文名:戴某玲)、X IN CHENG(中文名:程某影)均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遗产。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母、丈夫、子女共同继承。由于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无配偶,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母亲X IN CHENG(中文名:程某影)、女儿JENNY X BILLER (中文名:戴某玲)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戴某雯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于戴某雯继承CHENG,XX(中文名:程某某)的上述遗产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无效。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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