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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李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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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84643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贾某、李某于2003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09年6月×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贾某每月出抚养费。之后,儿子一直跟随李某一起生活。现因孩子要上高中,考虑到父亲贾某户口在北京,抚养权变更给父亲更有利于孩子学习,双方协商一致对儿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权的变更采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因《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当事人为《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当事人贾某、李某按照公证员要求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并起草了《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孩子已满10周岁,公证员同时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并做了笔录。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廊光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贾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申请人于二〇××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贾某、李某于二〇××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光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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