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刑事诉讼谅解的保全陈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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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784639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耿某(女)系一起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代某飞的父亲代某军找到耿某,称代某飞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年龄小不成熟,因其母亲身患癌症无钱医治,为给母亲筹钱治病误入歧途,代某军请求耿某谅解代某飞,并于开庭时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代某飞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耿某和代某军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对谅解书办理公证。
公证员对耿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和谅解书进行审查后告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而定。耿某在谅解书中表述不再追究代某飞的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公证员建议耿某办理对其陈述的保全证据公证,耿某可以在其陈述中向法院表示不再追究代某飞的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对代某飞的处罚。耿某接受建议,申请对其陈述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受理后于当日为耿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耿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公证事项:保全当事人陈述
申请人耿某因代某飞涉嫌诈骗一案审理需要,于二〇××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对其本人有关代某飞涉嫌诈骗一事的陈述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王某、刘某于二〇××年××月××日下午四时三十八分至四时四十八分,在××省××市××公证处对申请人耿某的陈述进行了现场录像和记录,并制作了《耿某陈述现场记录》一份共一页,得到录像光盘一盘,本公证员当场封存,并由王某及刘某在封存处签名确认。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耿某陈述现场记录》(共一页)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所记载的内容为申请人耿某亲口所述,并经其本人阅示,耿某在《耿某陈述现场记录》上的签名、捺指印属实。现保存于我处的录像光盘一张为现场所拍摄。
附件:《耿某陈述现场记录》的复印件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