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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台叔侄亲属关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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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82949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来到十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叔侄亲属关系公证。据姜某称,其叔叔江某某,原名为姜某某,祖籍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解放前被抓壮丁成为国民党士兵,1948年去了台湾后便长居台湾,其一生未婚无子女。江某某生前曾多次回乡探亲,均由姜某负责接待,2001年江某某因病在台湾去世。现姜某为完成叔叔生前遗愿,想将骨灰接回老家安葬,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才有权从台湾运回骨灰,因江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又早已去世,故其申请办理叔侄亲属关系公证。

由于姜某与其叔叔的姓同音不同字,本案首先要证明“江某某”与“姜某某”系同一人,又因姜某叔叔从未在大陆地区落户,无法通过户籍档案证实涉台亲属关系,故公证员只能根据姜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运用相互印证规则予以证实。首先,根据姜某提供的十堰市某某区于2003年向台湾桃园县某某镇出具的《证明书》内容可以证实江某某与姜某某系同一人,其次根据姜某提供的其爷爷、奶奶的墓碑照片显示:墓碑上刻有“奉祀男姜某某”、“孙姜某某”,再结合《证明书》及2001年6月姜某工作单位、辖区派出所及十堰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2019年11月十堰市某某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管理办公室向十堰市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姜某与其叔叔的关系。此外,公证员还联系了当地涉台部门知情人了解情况、制作了核实记录,通过以上证据材料及公证员核实情况,最终证实了姜某与其叔叔的叔侄关系。

这份公证书出具后,姜某顺利帮其叔叔完成了愿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十堰证字第00XXXX号 

申请人:姜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十堰市XX区XX号X栋X单元XXX号。

关系人:江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二○XX年X月X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桃园县XX路XXX巷X弄X号。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姜某是江某某的侄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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