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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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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82822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申请人李小某到郧阳公证处,称其母亲李某去世,银行卡中有存款取不出来,向我处申请办理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以便领取其母亲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公证员杨X受理了该项公证,并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李小某陈述其母亲李某于2014年11月6日死亡,生前是某区某局的职工,没有留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李某的丈夫李大某于2001年12月死亡,李某的父母亲很早就先于李某死亡了,李某共有子女两名:即儿子李小某,女儿李显某。李小某向公证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李某的死亡证明、李大某的死亡证明、李某父母的死亡证明、李显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从资金数额上看,本案可以按照小额遗产继承处理。于是,承办公证员为李小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小某书立《承诺书》,承诺由其领取并保管银行账户中目前名下的小额资金。承办公证员核实了李小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互能够协调一致,又向李某单位求证,之后很快出具了公证书。李小某凭公证书,顺利领取了母亲李某银行账户中的遗留资金。

小额继承公证也可称为继承、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名下小额遗产的公证,或者继承和保管资格公证。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小时,可以在提供基本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让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前来公证处,书立《承诺书》,承诺由谁领取并保管属于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的存款、资金,取出后领取人告知其他继承人,具体分配由全体继承人自己处理,并承诺如继承人就领取小额遗产的存款、资金发生纠纷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内部处理。公证处审核继承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认为无疑义后,据《承诺书》等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小额继承公证,减轻了继承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不需要全体继承人都到场,从而简化了以往适用于普通继承公证的办证程序,大大缩短了办证周期,这无疑给当事人办理继承、领取小额遗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郧阳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被继承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李小某于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本公证书所涉被继承人李某的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存款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有存款一笔,帐号/卡号:XXXX,余额:956.89元。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李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李显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李小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的上述存款由继承人李小某、李显某继承,并由继承人李小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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