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离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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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782819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赵某来到公证处,称想办理一个离婚协议公证,公证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夫妻两人于2015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最后无法共同生活,于2017年5月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夫妻二人在婚内共生育一个女儿,离婚后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个月付抚养费800元,财产方面,双方在婚内共同购置了一套楼房,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为了方便日后房屋过户,所以想办理公证。
公证员详细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公证程序规则》,一次性告知了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他们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
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才生效,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所以即便是离婚协议已经公证了,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如果涉及到房产问题,比如离婚后需过户,有必要公证,无需对方配合。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自觉地帮助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离婚协议中防止出现下列一些无效条款:
(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甲方: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登记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
乙方:B,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登记住址:xx省xx县新xx街xx村xx号。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
甲方A和乙方B于二0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公证。
经查,甲方A和乙方B经协商一致于二0xx年xx月xx日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双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兹证明甲方A和乙方B,于二0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愿在离婚后将共同购置的位于区单元室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共同生育的一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付500的生活费。其他条款详见《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离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