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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川等11人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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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780122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林某川来到本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事宜,公证员仔细了解其具体情况后,详细告知了其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原来,林某川、林某仁等12人欲共同竞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的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XX社区居委会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标的。按照淘宝网司法拍卖的规定,参加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必须以个人身份或法人的身份注册淘宝帐号后才能缴纳竞买保证金,最终获得竞买资格,由于林某川、林某仁等12人欲共同参与上述竞拍活动,法院要求他们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其中一位共同竞买人办理注册淘宝帐号、缴纳保证金、参加竞拍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某川、林某仁等12人共同竞买的法律效力。于是2019年10月23日,林某川等11人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我处申请办理上述委托公证,并对林某川、林某仁(受委托人)等12人参与竞买的标的份额做了声明公证,公证员在核对了他们的材料后当场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及时审核、出具了公证书。

委托公证,是公证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业务之一,适用于很多必需当事人到场的场合。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其委托事项进行公证,证明委托上的签名确系为其本人所为,委托的内容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使其避免来回奔波,解决了当事人身处异地无法亲为的燃眉之急。本案中所有共同竞买人将参与竞拍活动的事项委托给其中一位共同竞买人(林某仁),由该共同竞买人注册淘宝竞拍帐号、缴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买活动,最终竞买结果由所有共同竞买人承担。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委托书(公证处可代拟);4、本项公证必须委托人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附:

委托书

委托人:林某川,男,一九六八年三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颜某清,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赖某煌,男,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黄某国,男,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XX街XX号。

颜某林,男,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颜某文,男,一九六八年九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颜某彬,男,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刘某婷,女,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社区XX号。

颜某花,女,一九五四年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林某诚,男,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颜某泽,男,一九七八年七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受托人:林某仁,男,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我们和林某仁欲共同竞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在淘宝网阿里拍卖举行陈某详所属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XX社区居委会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标的,现我们委托林某仁先生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全权办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在淘宝网阿里拍卖举行的陈某详所属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XX社区居委会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春国用(2009)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春房权证石鼓镇字第XX号]”竞买的相关事宜。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我们均予承认。

委托人:林某川、颜某清、赖某煌、黄某国、颜某林、颜某文、颜某彬、刘某婷、颜某花、林某诚、颜某泽 (签名并捺指印)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川,男,一九六八年三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颜某清,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赖某煌,男,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黄某国,男,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XX街XX号。

颜某林,男,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颜某文,男,一九六八年九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颜某彬,男,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刘某婷,女,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社区XX号。

颜某花,女,一九五四年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林某诚,男,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路XX号。

颜某泽,男,一九七八年七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林某川、颜某清、赖某煌、黄某国、颜某林、颜某文、颜某彬、刘某婷、颜某花、林某诚、颜某泽于2019年10月23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林某川、颜某清、赖某煌、黄某国、颜某林、颜某文、颜某彬、刘某婷、颜某花、林某诚、颜某泽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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