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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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779427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和张某于2012年8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周某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滨海新区塘沽某小区的商品住房一处,2009年4月领取房产证,在银行的按揭贷款至2028年12月还清。现在夫妻二人为了明确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双方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准备将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周某和张某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上述房产购买于2008年11月,仅从时间上看,应为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该房产究竟是周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周某婚前与他人共有财产?这必须要注重周某婚姻情况的审查,也就是说,要查明在2011年6月之前周某是否还有其他婚史。如果周某在2011年6月之前结过婚,之后离婚了或配偶亡故,然后又与张某结婚,那么上述房屋就可能不是周某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针对这个问题仅仅从结婚证上是看不到的。因此,为了审查清楚周某婚姻情况,必须要审查核查周某的婚姻档案材料。公证员可通过天津市婚姻在线核查平台或到民政部门核查周某所有的婚姻登记情况,(若周某为外省市户籍或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后由外省市迁移至天津,则需外省市婚姻登记部门协助核查婚姻情况。)通过核查,周某若是未婚,则上述房产是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是离婚,则上述房产涉及到在其离婚时房屋产权是否分割清楚的问题;若是丧偶,则上述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
其次,应对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本案中,从时间上可以推断,该房屋是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购买的,但是,是否是周某一人购买,还是周某与其他人共同购买的?为此应要求周某补充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及权属等证明材料进行佐证。主要是审查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一共有几个人签名以及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上有无共同抵押人。
经过上述的审查后确认:周某只有一次婚姻,与张某是原配夫妻;上述房产是周某在与张某登记结婚前一人购买的,没有其他共有人,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塘沽证字第XXXX号
约定人:
周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
约定人周某、张某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经查,上述约定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人在订立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周某、张某于2019年10月16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上述约定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书上约定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