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平县马某某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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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777564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当事人马某辉与马某锋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两位当事人原是夫妻关系,离婚后儿子马某航由父亲抚养,户口与父亲一起,现欲通过公证变更儿子马某航抚养权,户口落在母亲名下,向我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处。
本处办证人员与马某辉、马某锋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马某辉与马某锋原是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2日由永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共同生育的儿子马某航由男方马某辉抚养,现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双方协商后由女方马某锋来抚养孩子,并欲将户口转到女方马某锋名下。因公安机关要求变更户口需变更抚养权,特来本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本处办证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意义及后果,当事人表示知悉并确认后对协议及相关公证材料进行了签字、按手印,并拍摄了照片留档记录。
【公证书格式】
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方:马某辉,男,一九八三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XX村委会XX组XX号。
乙方:马某锋,女,一九八六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XX村XX组。
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民事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共同生育的子女马某航由甲方马某辉抚养,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共同生育的子女马某航的抚养权变更为归乙方所有,抚养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在不影响子女马某航健康成长及乙方家庭关系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对子女马某航进行探望,但探望前必须提前与乙方约定,经乙方允许后方可探望。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配合乙方到永平县公安局博南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博南派出所各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公 证 书
(2019)云永平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马某辉,男,一九八三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XX村委会XX组XX号。
乙方:马某锋,女,一九八六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抚养权变更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甲、乙双方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马某辉与马某锋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在永平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永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