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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及转继承遗产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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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62243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一位姓徐的女士(即申办此继承公证的当事人之一)来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公证处咨询关于其父亲徐某生前遗留的与再婚配偶王某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遗产的继承事宜。据徐女士称其亲生母亲赵某某已于1981年去世,之后其父亲徐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于1987年登记再婚,再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且徐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婚后共同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12年X月X日王某因病死亡,2016年6月X日徐某因病死亡。之后,徐女士及其他继承人携带证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前来公证处申办被继承人徐某、王某遗留的夫妻共有的房屋遗产继承权公证。

根据徐女士及其他继承人所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据材料,我处公证人员查明如下情况:被继承人徐某与其原配妻子赵某婚后共同生育有子女4人(三儿一女),即长子徐老大、女儿徐老二、次子徐老三、三儿子徐老四,其中次子徐老三因病于2016年12月后于被继承人徐某死亡,次子徐老三生前配偶系黄某某,次子徐老三生前只遗有一女徐某珊。被继承人王某与其原配丈夫盛某婚后共同生育有子女6人(五儿一女),即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被继承人徐某、王某各自的原配偶死亡后,被继承人徐某、王某于1987年登记再婚,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徐某、王某再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彼此与徐某、王某均未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此外查明被继承人徐某、王某父母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

由于被继承人徐某的子女(三儿一女))未与被继承人王某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但其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上述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再婚配偶徐某一人继承。之后,又由于被继承人徐某因病死亡,且王某的子女(五儿一女)未与被继承人徐某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上述房屋遗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徐某本人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王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又转由被继承人徐某本人所生育的子女(三儿一女)即长子徐老大、女儿徐老二、次子徐老三、三儿子徐老四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徐某的次子徐老三因病于2016年12月后于徐某死亡,次子徐老三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黄某、女儿徐某珊继承。 综上,上述整套房屋遗产应由徐老大、徐老二、徐老四、黄某某、徐某珊共同继承。但徐老大、徐老二、黄某某、徐某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徐某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故最终确定被继承人徐某、王某遗留的上述房屋遗产由被继承人徐某的儿子徐老四继承。

因为本案所涉及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比较复杂,且有部分当事人在上海定居生活,这给本案的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我处受理此案后多方调查核实,且我处公证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也与上海浦东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并协助定居上海的相关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从而使此案圆满结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鄂车城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徐老二,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徐老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王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的遗产事宜,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十堰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王某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XX汽车公司总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XX汽车公司总医院出具的徐老三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墓碑照片、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XX汽车有限公司XX厂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职工履历表、XX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结婚证、房产档案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继承人及放弃继承权人居民身份证、国内公证申请表。

三、盛老大、盛老二、盛老三、盛老四、盛老五、盛老六、徐老大、徐老二、黄某某、徐某珊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17)沪浦证字第XXXX号、(2016)沪浦证字第XXXX号、(2016)沪浦证字第XXXX号、(2017)鄂车城证字第XXXX号、(2017)沪浦证字第X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因病于二〇一二年一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徐某因病于二〇一六年六月X日死亡。   

二、申请人徐老二、徐老四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王某生前遗留的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坐落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XXX社区X幢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十堰房权证XXX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十堰市国用(2007共)第XXX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的继承人徐老二、徐老四称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及收养子女;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其前夫一共生育子女六人即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被继承人徐某生前与其前妻一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徐老大、女儿徐老二、次子徐老三、三儿子徐老四;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的父母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

另查明:被继承人王某的子女即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未与被继承人徐某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被继承人徐某的子女即长子徐老大、女儿徐老二、次子徐老三、三儿子徐老四未与被继承人王某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且被继承人徐某的次子徐老三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X日死亡,其生前配偶系黄某某,其生前与黄某某只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徐某珊。

五、现徐老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盛老大、盛老二、盛老三、盛老四、盛老五、盛老六、徐老大、徐老二、黄某某、徐某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先于被继承人徐某死亡,且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均已分别先去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再婚配偶徐某及其子女即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共同继承。现其长子盛老大、次子盛老二、三儿子盛老三、四儿子盛老四、五儿子盛老五、女儿盛老六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上述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再婚配偶徐某一人继承。之后,又由于被继承人徐某因病死亡,且其父母均已分别先去其死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上述房屋遗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徐某本人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又转由被继承人徐某的子女即长子徐老大、女儿徐老二、次子徐老三、三儿子徐老四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徐某的次子徐老三因病于2016年12月后于徐某死亡,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次子徐老三应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份额又转由其配偶黄某某、女儿徐某珊共同继承。 综上,上述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应由徐老大、徐老二、徐老四、黄某某、徐某珊共同继承。现徐老大、徐老二、黄某某、徐某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徐某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徐老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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