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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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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5759716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陈某(男)与周某(女)来到重庆市合川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经公证员的详细询问了解,陈某与周某要求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陈某称,他与周某曾是恋人关系,现已解除恋爱关系,到目前为止,两人均处于未婚状态。他与周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并以他们双方的名义支付首付后并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由重庆市合川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成套住宅房屋一套。现该房屋贷款未还清,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陈某与周某经协商,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全部归周某一人单独所有,由周某一人承担上述房屋的尚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公证员经询问周某得知,周某完全同意陈某的说法。

听了陈某与周某陈述后,公证员给陈某与周某详细解释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陈某与周某未婚,他们之间的财产约定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向陈某与周某告知了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当事人的权利等,陈某与周某均同意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公证员根据陈某与周某的意愿代拟了《财产约定协议书》,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某与周某均签署了《未婚声明书》存档,完善相关办证手续后,公证员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公证书。领取公证书后,陈某与周某对公证员表示感谢,两人对公证员陈述,为了上述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双方曾经准备进行诉讼解决,现在他们自愿办理了《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顺利解决了上述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双方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缓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渝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陈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区某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周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公证事项: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甲乙双方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个人房屋借款合同、收据等。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陈某与乙方周某曾是情侣,现已解除恋爱关系。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支付首付后并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由重庆市合川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成套住宅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大道X号X幢X-X【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XX字第XX号;具体地址及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房屋总价: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贰仟玖佰元整(RMB¥592,900.00)】。甲乙双方就上述财产归属达成一致:一、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全部归乙方周某一人单独所有,甲方无任何权利。今后乙方有权对该房屋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利。二、由乙方承担上述房屋的尚余贷款本金及利益的还款义务。三、上述房屋符合产权变更过户条件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依据本协议书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四、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各项约定条款内容,不经对方同意,均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甲乙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书内容无疑义,协议书签订手续已履行完毕。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的签字、捺指印均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及甲乙双方在《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名捺指印后生效,该协议书项下房屋产权,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合川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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