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委托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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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755151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胡甲女士代替申请人儿子王甲(在监狱服刑)向我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我处对胡甲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王甲非婚生育一个儿子王乙,2岁多,随王甲母亲胡甲和继父王丙共同生活,胡甲和王丙生育有一个子女,正在读高中。王甲单独所有位于四川省合江县XX镇XX社区XX街XX号XX幢XX的房屋,王甲为了儿子王乙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并且受到更好的教育。决定将上述房屋卖掉,卖房所得的房款用于儿子王乙的教育经费、医疗经费等。
申请人王甲现在监狱服刑,不能办理房屋出售的有关事宜,所以必须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母亲胡甲作为王甲的代理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出售的有关事宜。我处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王甲的母亲胡甲共同一起到监狱为申请人王甲办理了委托书公证。我处办理的这份公证书为王甲顺利出售房屋将所得的房款用于儿子王乙的教育经费、医疗经费,我处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川乐嘉州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四川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甲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在四川省XX监狱,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