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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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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54492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初胡某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父胡某银的存款公证。工作人员经接待了解到胡某双的父亲胡某银于2019年X月X日去世,在中国银行遗留有存款1684.09元。胡某银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李某梅,其子女胡某双、胡某现、胡某菊、胡某春、胡某玲。而胡某春、胡某玲均在外务工,胡某菊现住湖北省荆州市,均不能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应当由所有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而胡某银的遗产仅有1000余元,而法定继承人多达六人,并且还有三人在外地,所有人继承人到公证处来办理不仅花费较大,而且也不现实。

由于胡某双申请办理的继承公证,法定继承人人数较多,而遗产数额较小,公证处通过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方式,解决了胡某双的难题。胡某双拿着公证书顺利从银行取出父亲的上述存款。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为: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等遗产;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恩施属于欠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类似于胡某双的情况还有很多。正是基于方便人民群众的考虑,恩施市清江公证处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的要求开展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业务,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清江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胡某双,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xx乡xx村xx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

申请人胡某双于二O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胡某银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胡某双、胡某现、李某梅身份证复印件。

二、胡某菊、胡某春、胡某玲身份证复印件。

三、胡某双户口簿复印件。

四、恩施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胡某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五、恩施市盛家坝乡石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胡某银婚姻、亲属关系证明。

六、恩施市档案馆出具的恩施县第三次人口普查表(底册)复印件。

七、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八、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本人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胡某银的下列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下列存款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胡某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恩施市XX乡XX村XX组8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O一X年X月X日因病在恩施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胡某银名下的遗产包括:

存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肆元零玖分(小写:1684.09元),户名:胡某银,开户行:中国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胡某银的遗产,另一半为李某梅的财产。

三、被继承人胡某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六人:

李某梅,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XX乡XX村XX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妻子。

胡某双,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XX乡XX村XX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长子。

胡某现,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XXX乡XX村XX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次子。

胡某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XX镇XX村X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长女。

胡某春,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XX乡XX村XX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次女。

胡某菊,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XX区XXX队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胡某银的三女。

四、胡某双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胡某银的上述遗产(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由继承人胡某双、胡某现、李某梅、胡某菊、胡某春、胡某玲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胡某双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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